6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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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杨松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邮箱:jingxu180@163.com博客:blog.sina.com.cn/u/33212256542016.01联系方式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目录CONTENTS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4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学内容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和3个要素,这三个要素依法可以单独适用。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7某工地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某工地塌方抢险救援演练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11《建筑法》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11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14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15事故补报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4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一、事故调查的管辖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事故调査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二)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ConstructionSafetyTrainingCommittee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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