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建设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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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工程建设标准化法4.1工程建设标准化概述4.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与特点4.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4.1工程建设标准化概述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活动主要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及实施;作用: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适应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范围: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的社会实践。对象: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特征: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目的:获得最佳秩序和效益。标准化4.1工程建设标准化概述4.1.1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基本概念1.工程建设标准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特定机构和程序批准的统一性规定。2.工程建设标准化在技术、经济、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4.1.2工程建设标准的构成标准一般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和条文说明四部分内容组成1.前引部分前引部分由封面、扉页、发布通知、前言及目次组成。2.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由主要内容及使用范围、术语、符号、代号、技术内容或管理内容组成。3.补充部分补充部分,一般有附录、用词和用语说明两部分组成。4.条文说明包括名称、制定(或修订)说明、目次、分条说明等内容(2)用词和用语说明。标准的用词和用语一般分为四种情况: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阻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4条文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标准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注意的事项。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1)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2)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3)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4)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技术进步4.1.3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4.2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分类与特点4.2.1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4.2.2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环节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质量要求和方法2.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3.基础标准(术语、符号、代号、量、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试验、质量评定方法标准5.信息技术标准4.2.3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与效力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如通用的质量标准。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业强制性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②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三类。1.设计标准①建筑设计基础标准②建筑设计通用标准③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④建筑工程设计专用标准⑤相关专业设计标准2.施工及验收标准:建筑、安装3.建设定额: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属性分类法,在国外几乎不存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1.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对象的技术特征加以规定的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2.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3.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自愿性标准体系强制性标准体系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体系地方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体系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4.2.4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政策性强2.综合性强3.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4.受自然环境影响1政策性强。(1)工程建设的投资量大,(2)工程建设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包括各种原材料和能源、土地等),(3)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利益,(4)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效益,不能单纯着眼于经济效益,还必须考虑社会效益。(5)工程建设要考虑百年大计。2综合性强。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1)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多数是综合性的。(2)制订工程建设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性的。4.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4.3.1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意义1.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是实现标准化目的的基本任务2.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是实现标准效益的保证3.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标准化效益4.3.2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凡是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的,不予立项、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要依照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4.3.3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推荐性标准是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确认的,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本国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组成(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分15个部分,各部分统一定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部分,如,房屋建筑部分;(2)各部分由批准发布通知、前言、目录、正文4部分内容构成;(3)正文按照篇、章、节、条、款、项层次划分;被摘录的条文首先列出被摘录标准的编号,经过局部修订的条文同时列出公告号,然后列出被摘录条文原编号和条款内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制定程序—立项程序1、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建议。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评估论证。3、通过评估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地方标准编制计划项目。制定程序—大纲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大纲,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编制大纲应当包括立项文号、标准的中(英)文名称、标准起草单位(主编和协编单位,主编单位为1家以上的,应明确第1主编单位)、标准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进度计划等。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制定程序—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涉及数据规定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应当以会议和信函的形式进行,信函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制定程序—送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有关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程序—审评审评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审评委员会应当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评。审评委员会对审评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制定程序—报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评意见,将标准送审文本修改成报批文本连同有关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程序—报批标准批文本应当向社会公示。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1.何为工程建设标准?为什么要设立工程建设标准?2.工程建设标准一般由哪几部分构成?3.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4.工程建设标准是如何分级?5.工程建设标准由何部门审批、发布?6.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执法检查的内容有哪些?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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