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城市居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规范之六王树京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指导思想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二.应用范围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复习要点术语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2)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住宅设计规范一.指导思想: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二.应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复习要点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2.0.2套型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interi0rnetst0reyhei8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匝大于10m2。3.3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后(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问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一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问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图略)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