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培训201年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国家总局于2016年12月14日修订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药品电子监管、疫苗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和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有关条款,新增了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说明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项,一般缺陷项118项。说明三、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说明项目内容变更检查项目数量变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认证检查结果判定:•(1)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2)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3)合理缺陷项目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陷项目。合理缺陷项目不予评定,计算缺陷项目比例数时,从标准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陷项目数,计算公式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缺陷项目比例数=*100%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0≤20%通过检查0020%~30%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0<10%<20%≥1--不通过检查0≥10%-0<10%≥20%00≥30%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00药品批发企业<43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限期整改药品零售企业<34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330药品批发企业<10药品批发企业<29药品零售企业<5药品零售企业<23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7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22≥1--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0药品批发企业≥10-药品零售企业≥5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70药品批发企业<10药品批发企业≥29药品零售企业<5药品零售企业≥23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7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2200药品批发企业≥43药品零售企业≥34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33新增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判定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变更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00201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增加严重缺陷项*04902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04902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主要缺陷项变更为严重缺陷项,变成储存疫苗*06101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06101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主要缺陷项变更为严重缺陷项*06601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06601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主要缺陷项变更为严重缺陷项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变更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03601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03601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药品追溯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修改第二十一项药品电子监管相关内容,变更为“药品追溯的规定”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变更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05701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05701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修改药品电子监管相关内容*06201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06201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第二项与第六项合并,增加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变更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06901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06901除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拆分为06901和06902两条06902企业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采取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的直调方式购销药品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09201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09001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一般缺陷项变更为主要缺陷项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变更内容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内容条目内容11201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委托运输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等内容,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10901企业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运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变更运输药品(不论是否委托运输)应有记录11202委托运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10902委托运输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等内容,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08101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删除药品电子监管码相关内容08201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08202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08402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10201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附录部分变更内容•附录(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条目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05101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企业运输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温度符合要求。*05101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企业运输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温度符合要求。一般缺陷项变为主要缺陷项目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附录部分变更内容•附录(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原内容2016版内容变更说明条目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条目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05701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05701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施条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