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应。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筒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1.6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1.1发生以下情况之—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要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杨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2.1.1.8非本企业颔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窜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释义】资质审查色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具有柏的承两极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2.1.2.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2.1.2.3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童伤及死亡事故。【释义】按劳动部l993午9月劳办(1993)l40号文〈企业取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2电网事故2.1特大电网事故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大区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耐电网负荷。减供负荷波及乡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大区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大区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省电网和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若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可报请国家电力公司另定。2.2.1.2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2.2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释义】同2.2.l.l2.2.2.2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l.l。2.2.2.3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惰况之一者: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单—线路供电者):2)22OkV枢纽变电所;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冈结构确定。变电所全所伴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2.2.2.4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2.2.3一般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2.2.3.1电网失去稳定。【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电源或几个电源间的部分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超过一个振荡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2.2.3.2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列成三片及以上。【释义】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2.2.3.3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35kV变电所全停。2.2.3.4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咸下列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2.2.3.5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2.2.4电网一类障碍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电网障碍: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2.2.5电网二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2.3设备事故2.3.1特大设备事故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2.3.1.3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3.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鲁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3.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l.l条释义。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拙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牢引设备等。2.3.2.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释义】设奋损坏的“修复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2.3.2.3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曰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2.3.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顾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2.3.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着。【释义】同2.3.l.2.2.3.2.6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2.3.3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般设备事故: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