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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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修订1994版《调规》的背景、指导思想和修订过程第二节关于“总则”一章第三节关于“事故(障碍)”一章第四节关于“事故调查”一章第五节关于“统计报告”一章第六节关于“安全考核”章节《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源自1950年中央人民政论燃料工业部颁发的《事故处理暂行规程》,并于1951年更名为《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至1994电力工业部颁发94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止,历经五次修订。在我国电力工业史上,接《调规》对电力行业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为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预防事故发生,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调规》规范了行业内部事故定性,故在评价电力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如重大、特大事故次数、事故率、事故次数、创百日个数、伤亡人数、负伤率等),能起到客观、公正、直观的作用。总之,《调规》对于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在电力行业安全工作的50多年历史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规》规定了“事故”定义的界定,调查程序等,从而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寻找了事故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简称“反措”)。因此,当前电力行业的许多“反措”都是吸取了以往的事故教训而制定的。《调规》规定了事故调查必须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这为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不放过”明确地告诉我们,对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是符合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的。一、修订1994版《调规》的背景自电力工业部按国家“政企分开”的改革指导方针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以后,国家电力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职能;公司内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之一是“厂网分开”,故而电力与电网之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随着改革深化,电力和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关系将由行政命令改为按并网协议等相互制约。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能的转变和资产关系的调整,原有的部分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和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电力企业的地位、环境、条件的变化,必须清理和完善过去颁发的一些安全管理的规定、办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就属首批要修订的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陆延昌副总经理在1999年3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电话会议”上谈到《调规》修订工作时强调指出:“做好《事故调查规程》的修订工作,使之进一步适应当前安全工作和重点的需要,通过《调规》调整安全管理和可靠性管理的范围,加强电网停电事故考核,并使调查程序和统计报告与体制变化的情况相适应。”1999年5月10~14日,国家电力公司在山东黄台电厂召开了国家电力公司安全处长座谈会,主要议题之一就是研讨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修改好《调规》,张贵行总工程师在会上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电力的依赖和每感度越来越强,电网事故,即便是局部电网事故,对社会的影响都越来越大。……对配网事故我们过去研究不够,管理不正规,今后安全监察部门要给予更多关注,因此在安全管理的范畴上,有必要对安全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定义进行重新调整、界定。”原发输电营运部王炳华主任在会议总结时指出:“……《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在现有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主要是适当调整事故定义的界定和安全管理的范围,同时根据体制情况明确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以及统计渠道和口径,大的结构和格局不作调整。”新《调规》在结构上仅作了部分变动,如:事故定义,原《调规》是先对电力生产事故作确定,再从中确定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按这种顺序编写的。在新《调规》中将事故定义分为①人身事故;②电网事故;③设备事故。再将这三个部分分别按:①人身事故先确定什么是人身事故,再从中确定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②电网事故则直接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③设备事故也是直接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事故调查也按以上原则作了顺序上的调整。三、修订过程国家电力公司领导为修编1994版《调规》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同时要求修订1994版《调规》必须考虑论定事故具有连贯性,宽严要适度,体现抓大放小,易于操作并便于分级管理。会后决定1994版《调规》由国电华东公司负责修订。华东公司于1999年7月下旬正式成立编写组,经过国内收资调研后,2000年1月中旬写出第一稿,后经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大家提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立。这次《调规》的修订工作,自始至终在国电公司发输电部安全处直接指导下进行,前后修改十多次,这本新《调规》得到了国电公司系统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国电公司安全专家组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第二节关于“总则”一章1.这次总则条文主要只将文字作了精炼,没有原则变动。2.取消了原调规中的1.5条,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企业(设计院、制造厂、施工安装企业、调试单位、集中检修单位等)进行事故责任追查的条款。该条文虽取消,但并不排除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签订“设备质量保证期”、“经济赔偿”等有关条款,从而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权益。3.新增加了1.3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该条指出,事故统计分析和设备可靠性管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在于事故统计分析主要依据故障后果作定性分析,而设备可靠性分析主要依据设备的可用性进行定量管理(当然其中也有对事件定性内容,如分一类强迫停运,二类强迫停运等)。两者相结合,对设备的健康状况及发生的事故就有了一个较完整的概念,就能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这句话,在后面“事故”、“统计报告”、“安全考核”等章节中都相应反映分级管理和统计考核内容,如:①某些特大事故由国电公司认定,某些重大事故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一般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二类障碍标准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制定,不搞全国统一标准。②哪些220KV变电所是枢纽变电所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根据电网结构1自行确定(2.2.2.3条)。③人身轻伤事故只报至省公司一级,不再向国电公司上报(4.2.4条)。④10KV及以下供电设备的一类障碍不需向省公司上报(4.2.4条)。⑤新《调规》安全考核项目取消了“人身重伤率”、“发电事故率”、“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等,但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自己制定上述各种“事故率”,以考核下属发供电企业(5.1.8条)⑥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制定(5.1.5条)。4.新增1.6条“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此条主要明确本规程仅用于国电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含义是很明确的。因为如果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那是不妥当的,如2.1.1.8、2.2.3.4等条。第三节关于“事故(障碍)”一章一、人身事故目前阶段,国电公司系统的许多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仍面临着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调整和适应,其机构设置、职能和管理模式均处于演变之中,为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稳定有序,防止改革调整中出现安全管理滑坡或出现真空,对人身事故部分不宜作大的变动,这是总的指导思想。电力行业的三产是在减人增效大环境下成立的,其从事的业务主要还是依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检修、试验等工作,而且大多还未实现真正剥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基于上面提到的总的界定人身事故的指导思想,故在总则1.5条中所列国电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包括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经企业,并在本章的“事故的归属”一节中明确:“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2.4.1.3条)。人身事故基本维持1994版《调规》条文涵盖的内容,只是将次序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主要修改了原来规程的1.1.10条,“凡非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吵论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伤亡”。新《调规》改为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员伤亡:①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②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③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等存在问题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国电公司内部将其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是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生产中“以包代管”。二、电网事故国电公司上前作为国家电网经营企业,户负着电网安全的责任,也肩负着通过保电网安全以确保大多数发供电企业利益的责任,同时必须从保电网角度加强对发电企业有关方面的监管,故而国电公司将电网安全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老《调规》本包含有电网事故内容的条文,新《调规》其独立出来,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单独设“电网事故”一切。这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对大面积停电事故作了以下修改(见新《调规》2.2.1.1条和2.2.2.1条):①特大电网事故的电网负荷增加了20000MW及以上一档。这主要考虑到几个大区电网均已达到这一水平,其减供负荷改为达到20%做特大事故(原为30%);电网减供负荷达8%定为重大电网事故(原为10%)。对中央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减供负荷也向下作了适当调整。如将省会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停电(即100%)改为达到80%即为特大电网事故。新《调规》将国家计划单列市与省会城市等同,主要考虑这些城市重要性不亚于省会城市,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将极大地影响电力企业形象。在大面积重大停电事故方面,除了将负荷的百分数适当减少了10%(直辖市原为30%,改为20%;省会原为50%,改为40%)外,新《调规》把原来“重要城市”(名单由网、省公司定)改为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即为重大电网事故,以地级市替代原“重要城市”的主要原因是更易操作,也更合理。若省电网和省会城市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发生大面积停电后是否定特大电网事故,可报国电公司裁定。2.2.2.1条中“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一变压器供电,并且该线路或变压器停运必定造成该城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的情况②重大电网事故中,变电所全停电事故主要修改了全所停电的释义(2.2.2.3条)。原规程2.3.2.4条中的释义全所停电是指“……该变电所经主变压器转供的负荷降到零。”现改“……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2.2.2.3条中“单一线路供电”是指按调度安排,事故前只有一条线路供电。“变电所”含换流站、变频站等在内。2.增加了性质为“电网瓦解”的重大电网事故(2.2.2.2条),“110KV及以上省电同多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原规程中的电网瓦解成3片,只要减供负荷未构成大面积停电条件,均作为一般事故,这次规定凡电网解成3片及以上,且减供负荷达到相应值(只要达到重大大面积停电事故减供值的一半),即定为重大事故。如10000~20000MW以下的电网,全网减供负荷5%或达800MW即构成重大电网事故,同时对每片电网运行机组总容量作了修改,原来事故前参加统一调度的发电厂带多少负荷未作规定,现改为解列前的发电出力和供电负荷超过100MW方视为重大电网事故的一片。3.将原规程“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作了修改,拆开成为“电网失去稳定”(2.2.3.1条)和“110K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