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等。第三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为动火设置固定场所的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三级进行管理。(一)一级动火1.在油气集输、处理站库围墙内的爆炸危险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和所有设施的动火,如:储存和处理原油、轻烃、成品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2—油、石油液化气和其它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池(包括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油气站库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含油(气)污水泵房动火;2.储存和处理有毒物质的容器及附件动火;3.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4.采气井场、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5.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6.运输、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7.天然气调压站(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8.使用油基钻井液、井内有油气侵的情况下,距井口30米以内的动火;9.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位的动火;10.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二)二级动火1.采油计量站(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间、燃气和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3—燃油供热站的动火;2.直径不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3.油、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4.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三)三级动火1.采油井井口解冻、解堵动火;2.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动火。第六条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进行风险识别和制定控制措施并经二级单位(属地)专业主管领导审批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二)防火间距达到标准要求或采取隔离措施;(三)属地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一)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4—场安全监督。(三)三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负责人(需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合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八条实施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动火作业实行升级审批。第九条以下情况,动火安全工作方案须经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一)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必须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二)需公司组织协调的动火作业。第十条钻井、修井和试油过程中的动火作业,由钻井、试油和修井单位按照程序审批和实施。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二级动火作业需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变动后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第十三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5—第十四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在油、气管道带压动火,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第十五条遇六级(含六级)以上风,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第十六条一级动火作业批准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得再次委托。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第十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具体执行Q/SY1238《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系统隔离(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一级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二、三级动火,视情况配备消防车。(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6—(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第十九条可燃气体检测(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三)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四)气体检测位置和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应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五章实施动火作业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进行。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7—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在动火点上风口作业,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第二十二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严禁卧放)的间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第二十三条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第二十四条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发生变化需经批准。第六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第二十五条高处动火作业(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必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二)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在火花可能溅落部位安排监护人。(三)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第二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除净受限空间内部物料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8—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二)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和方便逃生。(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绳应为阻燃或不燃材料。第二十八条其他特殊动火(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发生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第七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9—布置示意图等;(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四)安全工作方案;(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许可证发放场所和人员(一)悬挂在作业现场;(二)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让现场所有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所处位置和内容;(三)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作业期限不超过24h。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许可证不得延期。第三十二条若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经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八章安全职责第三十四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一)组织“五交底”工作,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10—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和制定安全措施;(二)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三)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四)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有权撤销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二)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三)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四)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第三十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三)指派动火监护人;(四)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二)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三)批准人委托授权人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11—(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二)掌握急救方法,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