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时准确辨识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是指发电企业检修作业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第三条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是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检修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及装置(设备、设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置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事故的特性。第四条本规定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别的检修作业环—4—境,提出了“一般规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检修作业。“一般规定”是对检修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检修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是分别针对火电、风电、水电典型检修作业提出的具体要求。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作业中,因外部因素变化或检修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检修作业现场环境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规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工作。第六条各级人员和各类作业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要求,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多管齐下,保证作业安全。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生产检修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涉及检修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第二章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第八条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下表规定。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2.5m,低于2.5m的照明灯具应有保护罩。易燃易爆场所应使—5—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GB50034—2004)第九条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色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等级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Ⅱ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Ⅲ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502003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Ⅳ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Ⅴ——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Ⅵ—————粗糙作业d>5.0Ⅶ—————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大件贮存—Ⅸ—————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6—晰、完整。符合集团公司《火(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设备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通道及上部有效空间、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油漆、易燃包装物等)。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及其临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部盖板应牢固,并与地面平齐;如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第十三条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以及作业平台临空面有牢固的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固、完整。—7—第十六条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油系统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接处扣缝严密。第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下表限值。工作场作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有害因素名称单位限值加权平均容许数值短时间接触容许数值(15min)最高容许数值噪声dB(A)85氨mg/m32030二氧化硫mg/m3510二氧化氮mg/m3510甲醛mg/m30.5硫化氢mg/m310六氟化硫mg/m36000一氧化碳mg/m32030煤尘mg/m34氢氧化钠mg/m32二氧化碳mg/m3900018000氯mg/m31电焊烟尘mg/m34石灰石粉尘mg/m38—8—第十八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装有坚固、完整的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永久防护罩或防护设施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安全距离满足要求。第十九条作业场所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刀闸等保护罩完整,电缆绝缘完好,未接触热源;漏电保护器动作可靠,试验良好。第二十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分类放置在专用密闭容器内。第二十一条在密闭容器、封闭环境内作业时,预留逃生通道不得少于1条。如进行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等危险性作业,应事先开展应急逃生演练。第三章安全设施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严格固定安全设施的动态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拆除、移动、变更固定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生产场所盖板(格栅)、栏杆、楼梯、平台等需临时或永久、局部或全部拆除、移动时,应办理安全设施异动审批手续(格式参见附件),并应设置牢靠的安全补偿设施(硬质围栏)。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变动(变更)前必须先在其将要形成的临时孔洞、临空面、裸露带电体、裸露危险机械部位等处装设坚固的、不可随意移动的临时安全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9—心坠落”、“禁止跨越”、“当心触电”等警示牌,夜间照明不好时应加装警示灯,确保临时安全设施起到与固定安全设施相同的安全防护作用,然后才允许拆除固定安全设施。第二十五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安全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各级人员在审批(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拆除临时防护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批签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安全设施变动(验收)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第四章典型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通用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区域环境本质安全要求(一)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场所工作时,应搭设脚手架。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有悬挂安全带的结实牢固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二)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有1050mm高且结实牢固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有一个固定支撑点。(三)露天作业时,阵风风力应在5级(风速8.0m/s)及以下,平均气温10℃,天气晴朗无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10—气状况。(四)作业场所无水、冰、雪、油等易滑物。(五)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六)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梯阶的距离应为30cm~40cm。单梯与地面夹角为60°左右,底脚固定牢固,顶端捆扎牢固;人字梯须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七)工作地点下部有临时围栏,围栏上有“当心落物”警示牌。(八)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基坑周边、水箱与水塔周边以及其它危险边沿等处的高处作业,临空面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下方设置安全网,防护栏杆的要求详见本规定第十三条。坡度大于l: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九)必须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天棚上作业时,应铺设坚固的垫板或下方满铺安全网。(十)不坚固或承载力不确定的结构上有明显禁止站立或行走的标示。(十一)交叉作业时,各层作业面之间必须设有坚固隔板,并固定牢固。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上或附近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11—(一)停运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可靠静止,驱动机械设备的动力和控制电源、汽(气)源必须可靠切断,停电开关操作把手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已停汽(气)、油阀门的操作手柄处设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二)需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动力系统可靠隔离,切断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按要求对有关截门加锁,对有关管道、阀门加装堵板。(三)在运行(或备用)机械设备附近的区域作业,人员、机具、设备零部件等有可能碰击运行设备时,作业区域与运行设备之间必须设置坚固、严密的隔板;无法加装隔板时,应扩大停运设备范围。(四)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区域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在围栏醒目位置上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当心机械伤害”警示牌。(五)在起重机械设备移动区域附近进行检修作业,设备移动时应有音响(喇叭、电铃)信号可靠发出,色灯应闪烁。(六)检修结束机械设备启动前,其所有防护装置必须恢复完好(如联轴器、链条等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坚固、完整。操作室的门窗保持完好,窗外遮拦和门闭锁装置可靠有效)。启动时,转动机械设备颈向位置不得有人员站立。第三十条金属容器内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一)金属容器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热力系统可靠隔—12—离,可靠切断所有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等介质,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应加锁的截门已加锁,应加装堵板的管道、阀门已加装堵板。(二)金属容器内含氧量始终在18%~22%,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三)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应为12V,隔离变压器外壳可靠接地并放置在容器外部。(四)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气工器具,电压应为24V以下或为Ⅱ类工具。(五)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焊工工装必须保持干燥;应保持容器内通风,内部应铺设橡胶绝缘垫,备有灭火器,接好消防水龙带。电焊机放置在容器外部,并设有应急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随时切断电源。(六)进出金属容器出入口,应设置“从此出入”警示牌。(七)金属容器各人孔门或出入口关闭前,容器内应无人员。第三十一条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一)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氢气含量不超过0.4%(体积比,下同)。氨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氨气体积分数最高含量不超过0.2%。油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油气含量不超过0.2%。天然气(甲烷)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天然气含量不超过1%。—13—(二)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作业,工器具为铜质,电气机具为防爆型。(三)易燃易爆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四)检修区域消防栓开启正常,水压满足要求,水龙带、喷头齐全;灭火器材压力正常,且在有效期内;消防沙箱满沙;自动报警消防系统运行正常。(五)检修作业区域逃生通道畅通、清晰。第三十二条密闭场所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一)密闭场所空气中含氧量始终保持在18%~22%,不得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二)密闭场所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三)密闭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小于20mg/m3,工作时间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