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规范05:43: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05:43:10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06)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同时废止。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08),以便修订时研用。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05:43:10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规范共分九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地会议、文件与资料管理、公路机电工程监理等内容。附录A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附录B监理记录(巡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附录C监理指令单附录D中间交工证书05:43:1051.总则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本条明确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项目如实施监理,可参照执行;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作规定。05:43:106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总则05:43:107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1.总则05:43:108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1.总则05:43:109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总则05:43:10102.术语2.0.1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2.0.2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I、J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2.0.3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2.0.4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05:43:1011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术语05:43:10122.0.9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2.0.10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2.0.11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2.0.12试验工程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2.术语05:43:10132.0.13标准试验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2.0.14自检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2.术语05:43:10143.一般规定3.0.1监理机构设置–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05:43:10153.0.2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3.一般规定05:43:1016–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3.一般规定05:43:1017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05:43:10183.0.3职责划分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3.一般规定05:43:1019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05:43:10203.0.4总监办主要负责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3.一般规定05:43:10213.0.5驻地办主要负责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己完工程进行计量。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3.一般规定05:43:10223.0.6监理阶段划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3.一般规定05:43:1023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05:43:1024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准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既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05:43:10254.1.1配备试验室设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05:43:1026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再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05:43:10274.1.2熟悉合同文件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