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爆器不当促销之欺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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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爆器不當促銷之欺罔行為案例00公司以欺罔或顯失公平方法促銷國際渡假村會員證案00公司以電話或問卷調查方式,查出消費者相關資料,並篩選出對旅遊有興趣之消費者後,即以電話告知消費者已獲中獎,將提供免費國外旅遊,但必須參加九十分鐘之說明會,惟實際上被處分人並未舉辦抽獎活動,其告知特定對象中獎之訊息,乃在誘使消費者前往參加說明會,以達到銷售商品之目的。另按消費者依約參加說明會後,公司以一對一緊迫釘人方式,施以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時間有長達五小時以上者。甚且在此期間內消費者亦未有進食時間,加上被處分人刻意營造熱烈氣氛,使消費者會前無法預期且在欠缺購買該商品之心理準備下,因精神疲勞及衝動,而輕率簽訂合約書。在如此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攻勢下,顯然消費權者決定交易與否之自由已受干擾。依一般交易通念,簽訂書面契約最主要者為雙方權利義務之內容及其對等關係。本案,由眾多消費者於說明會中即已簽訂契約書,而事後閱覽契約後,要求解約之事實判斷,說明會中被處分人並未使消費者有充分詳閱契約內容及瞭解權利義務之機會,甚且00公司係提供英文契約書供消費者簽名,在定型化契約係由一方以外文擬定之情況下,顯然對無法即時瞭解契約條款意義之多數本國消費者,於將來發生爭執時處於相當不利地位。另00公司要求消費者以刷卡方式付款,雖提供分期付款方式清償會費,然實際上除頭期款外,其餘各期款項亦於當場刷卡,而於各帳單分別填入不同日期。因此,形式上雖為分期付款,事實上卻已達到一次付清會費之目的,使消費者於無預期情形下,已完成付款,對消費者顯有欠公允。又00公司並未提供消費者各渡假村合法存在之證明文件,且簽署合約之代表,以英文姓名簽署,不知其真正身分及職稱。再者,該公司雖聲稱有權代理銷售渡假村會員證,然合約書上卻以見證人名義簽署,均非消費者所能預見。綜上論結,00公司以中獎之欺罔手段,誘使消費者前往領獎,再以煩擾手段促銷渡假村會員證之行為,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贈品贈獎促銷涉及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案例00女子美容院為酬謝顧客,舉辦「000大摸彩」促銷活動,依其廣告內容中獎者之獎品係「泰國機票」,而據檢舉人檢舉其中獎所得者僅是「機票抵用券」。該美容院對中獎者給予機票抵用券,顯然與其廣告內容不符。而依該廣告內容顯示,凡至該店燙髮即可參加抽獎,然該美容院一般一次燙髮所需費用約在二千元左右,卻可參加七千五百元價值之抽獎,兩者相差三倍,且稱中獎率三十%,對於消費者自有一定之利誘和影響,因此,本案係以不實廣告內容引誘消費者,並足以影響同業之公平競爭,係屬「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案例1.多層次傳銷事業000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係經調查局函送公平會,其嘉義分公司參加人申訴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案經本會函請檢舉人到會說明,瞭解檢舉人並未依管理辦法規定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而係直接於嘉義分公司要求退貨遭拒後逕往調查局投訴,經本會告知檢舉人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公司要求退出其傳銷組織,終止契約並退貨後,000公司亦為其辦妥退貨退款。本案處理過程中另有3位參加人申訴相同情節,經公平會請其書面通知公司後亦分別獲得滿意解決並均立即函知公平會處理結果。2.惟公平會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前往該公司檢查其營業場所應備置之書面資料時,查得其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不符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復查該公司雖未將有關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之退貨辦法明定於書面契約中,然於公平會檢查時,尚能提出以往處理參加人退貨之個案,又已接受本案檢舉人及其後三件申訴案之退貨申請,顯示其尚有遵守管理辦法改正之誠意。3.查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前,詳實告知有關該事業之傳銷組織或計劃、營運規章,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參加人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商品之種類、價格、性能等,參加退出傳銷組織或計劃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事項;同條第2項規定,該等事項並應包括在該事業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保障參加人之權益。00公司於報備函中記載有該等資料,惟實際並未明列於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契約中,又同條第3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有參加人簽名業經告知之文件或其他證明方法,該公司亦無法提出。其雖辯稱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均曾於會員及幹部會議中說明,並公布於營業所之公布欄,仍不足以排除其確已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2、3項規定之事實。4.又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書面契約中,應明訂包括參加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及終止權,及商品退貨、價金返還等規定,以明定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劃前之權利義務關係,查意納公司於參加人之書面參加契約中,未明定該等事項,亦已違反該條之規定。5.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000公司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並應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修訂與已參加之參加人間之參加契約,使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並將修訂後之參加契約書送公平會備查。瘦身美容不實廣告案例一、案據消費者檢舉000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八十五年八月間於國內各媒體刊登大篇幅廣告標題稱:該公司『十五萬會員及各界頂尖人士的背書,將媚登峰推上美容塑身業第一把交椅』及九項第一:『品牌形象第一』、『有效減重第一』、『窈窕健診第一』、『信用認同第一』、『安全保障第一』、『商品品質第一』、『教育訓練第一』、『得獎榮譽第一』及『塑身科學第一』,另該公司亦於前開廣告刊登『十九年堅持專一品牌信譽...標準化消防安全設備..』等字樣,涉有不實廣告之情事。二、查系爭廣告中刊登數個『第一』部分,按主觀性形容詞涉及極至程度之用語者,如『最佳』、『最好』、『傑出』、『優良』等,因觀其文義即知係屬誇大或修飾性推薦用語,倘不致產生錯誤認知者,尚不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然廣告內容用詞具體誇大脫離事實或缺乏事實根據,致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錯誤認知,產生錯誤決策者,則應認已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要件,而應施以必要之規範。本案被處分人在廣告上標榜其服務內容為『第一』,核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特定認知進而產生購買決策,應提出足可證明該『第一』之具體數據資料,證明其廣告之真實性。三、有關『美容塑身業第一把交椅』、『有效減重第一』、『教育訓練第一』等,本案被處分人或僅提出由其調查之市場佔有率比較評估或辯稱係同業跳槽至其公司服務人員之說詞等以為其『第一』之佐證,並未提出客觀且程度上可資證明其為業界第一之事證,則有誤導消費者認知之情事。四、有關『品牌形象第一』部分,按『形象』係一抽象概念,且為主觀價值判斷,『形象』是否第一,雖無一定之認定標準,但仍應具有可為一般經驗法則接受之數項指標,如規模、聲譽、品質、服務等綜合判斷,被處分人僅提出其依據每季六百人、年齡二十至四十四歲、未來非常有可能尋求專業協助來控制體重及瘦身、分布於大台北、台中市及高雄市之女性所為之問卷調查得此『品牌形象第一』結果,但經檢視被處分人所檢送之『FSA市場調查完整問卷及報告』,該調查係採用隨機分層抽樣的方式進行電話訪問,而電話訪問內容包括瘦身電視廣告印象、費用合理性、瘦身期間長短、會想到哪一家瘦身中心等,尚無法與『品牌形象第一』具有等同判斷,故被處分人顯有誤導消費者認知之情事。五、就『信用認同第一』部分,觀諸被處分人與中國信託之合作方式,其在此程序中僅代中國信託收受其會員之信用卡申請書,實際信用審核及發卡則由中國信託本身負責,故自不得據此稱其『信用認同第一』。六、另就『商品品質第一』部分,被處分人表示其主要使用歐洲沙龍第一品牌DIBI生產之商品,惟DIBI是否真為歐洲第一品牌,被處分人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可為前開論據之佐論,是其不實,洵堪認定。七、至於『科學瘦身第一』部分,被處分人表示健康科學瘦身為其目標暨業界首創,並以台北市護理學院鍾院長、台北醫學院保健營養系系主任謝明哲教授、台北市議員秦儷舫、名主播葉樹珊及作家醫生侯文詠先生等人口碑推薦以為廣告內容,姑且不論渠等部分人士之專業背景暨其學識專長,為此推薦是否妥適可靠,被處分人以其創業目標及標榜業界首創之健康瘦身為由據以為『科學瘦身第一』之廣告內容,顯有不實。八、『窈窕健診第一』、『安全保障第一』、『得獎榮譽第一』、『十五萬會員』及『各界頂尖人士背書』等部分,因其定義及相關人士個人主觀意見之不同,尚未可逕論為廣告不實。九、關於『十九年專一品牌信譽、別無分號』部分,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五日(85)公處字第00一號處分書曾認定被處分人刊登『十八週年慶』廣告不實,因被處分人『媚登峰』服務標章核准之專用期間係自八十年一月十六日開始,故予以處分。本案被處分人於系爭廣告復刊登『十九年專一品牌信譽』,顯未依本會前開處分予以改正,故針對此十九年部分,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至於『別無分號部分』,按被處分人自民國八十年一月十六日迄今,向以『媚登峰』為其服務標章而為其直營店之經營,尚未可逕論為廣告不實。十、另有關『標準化消防安全設備、週日、例假日照常服務』部分,按被處分人表示該公司著重顧客及員工安全,故除投保外,並有保全及消防設施之設立;另全年服三六0天,僅農曆年節休除夕至初四云云,尚未可逕論廣告不實。十一、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汽車不實廣告案例000公司所刊登之廣告僅載明「艾斯波羅」汽車「保固期限延長為2年或5萬公里」,消費者購車後於前開保固期間內赴該公司保養場保固時,該公司卻以其保証手冊內載有「電器系統﹝....馬達....﹞電裝品....只保證一年或二萬公里」等文字,稱其已逾馬達之保証期限,故仍需支付更換馬達之費用。惟查該公司所刊登之廣告僅載明「保固期限延長為2年或5萬公里」,依自用小客車之交易慣例,一般公眾無法由此廣告內容知悉「艾斯波羅」汽車電器系統馬達之保固期限為一年或二萬公里。該公司於交易後,卻以保證手冊限縮所售「艾斯波羅」汽車馬達之保證期限,縱雖其一年二萬公里之保固項目係屬少數,然其廣告已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電話號碼簿不實廣告案例00電器有限公司利用消費者在產品發生故障時,習慣上依循商品所附保証卡之售後維修專線電話或其他服務電話,而請求維修之弱點,刻意選購檢舉人停用之電話及利用電話轉接方式,依附於檢舉人著名00冷氣產品保証卡等之服務專線電話,且於接聽消費者叫修00冷氣之電話時,對消費者認為重要之事項─交易相對人之資格─刻意隱瞞或誤導檢舉人之顧客,使認其即係檢舉人之服務部或與之有所關連之修理部,而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經查前揭該公司之行為,係屬不當坐收檢舉人多年辛苦經營所建立之商譽及顧客群,顯然其營業手段違反商業倫理之誠信原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展覽不實廣告案例00展覽事業有限公司假中影文化城至南館舉行「台北飛碟與外星人奇觀展覽會」,於廣告上稱「首度公開飛碟飛行聲音,並備有耳機供參觀民眾現場聆聽」及「1990年立陶宛發現的珍貴UFO碎片」等,惟查外星人是否存在,至今仍無法從實證科學上得到確實之證實,雖常有人基於本身主觀之認知來認定,但仍無法排除該事務本身之未確定性。故以此未確定之事務為廣告時,廣告主即有義務於廣告上就目前展覽事務之來源及不確定性做一仔細說明,否則有使人產生誤認之虞。查本案該公司於廣告上分別聲稱「揭開世紀之謎」、「首度公開飛碟聲音」、「1990年立陶宛發現的珍貴UFO碎片」等,均係以肯定的語句予以描述,易使人誤為真有突破之發現。縱該公司於現場上另有說明,惟該展覽係有償之商業活動,消費者受廣告之誘引而至現場參觀時,已造成經濟上之損失,故系爭廣告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電影不實廣告案例00企業公司及00戲院於自立晚報「00終結者」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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