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检测验收及管理程序》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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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扬州市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检测验收及管理程序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设备管理能力,有效地控制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设部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一.检测项目凡我市辖区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推土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桩工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高空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施工机械(机具),必须经持有省建管局核发的建机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检测主体受市建设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扬州市安监站大型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施工现场大型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三.拆装单位登记备案及拆装管理(一)拆装管理1.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含现场移位、顶升加节、锚固附着等)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承担相应的拆装业务。未取得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揽大型机械设备拆装业务。2.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向拆装单位提供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单,使用单位与拆装单位应签订由扬州市安监站监制的(范本)有效的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3.拆装单位在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前,应会同设备产权单位对拆装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拆装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应由编制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应严2格执行拆装工艺,各工序定人定岗定责,统一指挥,并设专人监护。安装、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4.使用单位对拆装全过程应进行安全监督。5.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锚固、拆卸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并认真填写好记录。6.新购大型机械设备第一次安装前,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必须在购买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负责组织安装。如由生产厂家(具有安装资质)实施安装,按第2条要求执行。7.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中,替代或更换机械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时,不得改变该设备的机械、安全性能。8.大型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包括顶升、增高、改变机械设备使用工况等情况时),必须对安全保险装置重新调试,并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9.大型机械设备每次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必须向当地安监站书面申报。各级安监机构应加强对拆装队伍及拆装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拆装单位登记备案1.各拆装单位应先进行特种作业年度备案的工作,扬州市安监站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拆装作业。2.外省、市拆装单位进扬进行大型设备组、拆装作业前必须先到扬州市安监站申报备案。办理备案的拆装单位须填报统一的年度备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特种作业项目年度备案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5)企业标准、操作规程、主要机型拆装工艺;3(6)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名册、证卡、验原件留复印件);(7)安装负责人委托书;(8)生产厂家还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备案资料须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备案后,以上资料或人员有变动时,须及时到扬州市安监站办理变更登记。四.生产厂家登记备案及购置管理(一)购置管理1.施工企业、设备租赁单位在选购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推土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桩工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高空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重要大型机械设备(机具)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购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并经市安监站登记备案的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同时必须到市安监站及所属县(市、区)安监站申报,经审查把关同意后,方可购置,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我市施工现场。2.购置进口设备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通过后,方可使用。3.购置二手设备,必须经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手设备买卖双方应办理有关技术档案的交接手续。4.严禁购置、转让或使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用的设备。(二)生产厂家登记备案1.外省(市)生产厂家进入我市辖区内上述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取得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大型设备登记备案证明。2.本省生产厂家进入我市辖区内的上述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到扬州市安监站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我市。登记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1)扬州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3)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6)产品执行标准;(7)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8)质量管理文件;(9)市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信函;(10)五家以上使用单位反馈意见;(1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调试和使用说明,以及安全操作要求、拆装程序、整机维护保养、调整、运输及试验说明);(12)扬州市内维修服务网点。申报备案的资料须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所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五.设备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建设市场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应由合法的租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我市将逐步实施设备租赁资质管理制度。目前租赁企业应符合如下几方面的要求: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管理网络及安全保证体系;3.设备管理制度;4.设备管理台帐及机械履历书;5.相应的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的人力资源条件;6.相应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条件;7.签订由扬州市安监站监制的(范本)有效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方与承租方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职责;8.提供技术性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的设备;59.租赁企业与承租企业应针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施工条件及所承担的任务情况,共同对机组、操作人员及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0.租赁企业必须加强施工现场设备检查与管理。六.大型设备单机登记备案各单位(产权单位)必须将现有的大型机械设备报安监站备案,并实行统一编号,建立单机档案。市安监站负责扬州市区范围内的单机建档工作,各县(市、区)安监站负责所辖县(市、区)范围的单机建档工作,并报市安监站,实施统一管理。未建立单机档案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得直接擅自进入扬州市场使用。七.大型设备报废管理1.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2.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3.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4.停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起重机械设备重新启用前,必须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起重机械设备(塔机)16-20TM塔式起重机使用达到10年、25TM以上塔式起重机使用达到12年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其后,每使用两年应进行一次上述检验;6.起重机械设备(塔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进应予报废。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7.未经生产厂家同意,大型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其他材料替代或更换原结构件或部件。在维修或使用中,更换非结构件或部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8.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设备报废制度。报废的设备严禁继续使用、出售或转让。八.使用与维修61.凡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施工企业,设备租赁及拆装企业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制定有关管理的规章和责任制度。2.大型机械设备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1)设备安装使用手册、安装工艺;(2)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3)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调试和维修使用说明书;(4)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5)设备台帐;(6)其他资料。3.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租赁和拆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全面负责。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负总责。各分包、出租、专业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范围内,按各自责任保证机械安全运行,对设备安装、拆卸以及使用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网络,保证设备正常维修保养时间,监督设备操作人员避免疲劳驾驶。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技术完好标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安装、顶升、锚固、拆卸等内容,制定预防设备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部应结合施工特点,编制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经理对本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负责。6.群塔作业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制定群塔作业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必须遵循“五让”(后塔让先塔、低塔让高塔、动塔让静塔、轻塔让重塔、客塔让主塔)原则组织施工,并配置信号指挥协调人员。起重机械作业时,应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司索人员。7.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员、司机、信号指挥、司索以及拆装人员必须经7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8.大型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进行保养与维修,保证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机组应按照规定做好关键部位的日常点检工作,认真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作业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及时报告,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9.在各种场合修理中,替代或更换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时,不得改变该设备的机械、安全性能,严禁修理单位自行改装。10.大型机械设备的大修或改装应由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大修或改装后的设备,必须出具大修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设备应保修6个月。九.事故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大型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桩工机械、物料提升机、土方工程机械倒塌、倾覆、折断;塔式起重机出轨、塔帽脱落、起重臂折臂、平衡臂坠落,吊钩吊具坠落;高空作业吊篮坠落;施工升降机梯笼、物料提升机吊盘(篮)坠落等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均按重大事故进行管理,逐级上报。2.发生设备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万元——20万元或造成1人死亡)或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后,应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将事故信息在2小时内报市安监站。3.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设备产权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测量并绘制事故现场草图,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全力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应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项目部经理的责任。十.企业自检验收大型设备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实施安装后检验,再由使用单位安全设备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自检验收,自检验收应由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8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十一.大型设备报检验收程序安装单位申报并交费后,一般将在五个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日)以内前往设备所在地进行检测(注:这里所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会影响检测工作进行的恶劣天气)。检测程序如下:安装单位安装前持申报表和软件资料到安监站申报经审查软件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申报检测中心安排复验十二.大型设备报验资料审查1.申报表:填写统一的设备安装检测申报表,并于安装前报验;2.拆装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安装/拆卸设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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