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许可证格式《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批准3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工段操作岗位(班长)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五章动火安全要求第十三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4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第十四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煤气检测仪、氧气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5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8、在道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备件库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2、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13、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14、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K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六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生产调度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六章职责要求第十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实施动火作业单位部(组)长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第十八条动火人1、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4、应随身携带《作业证》,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第十九条监火人1、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兼做其它工作。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条动火部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8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二十一条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由煤气防护站进行,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工段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9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单位:编号:动火地点:动火人:动火方式: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分析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采样地点分析数据分析人危害识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年月日时许可证关闭动火结束,已经确认现场无任何火源和隐患,且已留守30分钟,许可证可以关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