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1997(c)DaleCarnegie&Associates,Inc.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管理宣宣贯贯讲讲义义汪汪维维恒恒20120133年年33月月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主要分为三大步骤: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主要分为三大步骤:立项立项——按行业规定;勘测及设计勘测及设计——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及监理施工及监理——包括技术管理、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验收主体、验收程序和交付使用应符合行业规定,验收方法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勘测及设计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勘测及设计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单位,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勘测应按《现行主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勘测类标准进行。设计应按《现行主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设计类的相关标准和《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监理包括技术管理、造价管理、质量施工及监理包括技术管理、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其中:施工应按《现行主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设计类的相关标准和《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的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规定进行。造价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行业的相关规定。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主体、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主体、验收程序和交付使用程序应符合行业规定,验收程序和交付使用程序应符合行业规定,验收方法应符合验收方法应符合《《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SZSZ--2424--20062006)的规定。)的规定。下面以《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为主线,重点介绍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11总则总则1.0.1目的和依据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性质与新、改建工程不同,有些项目是大、中修工程所特有的,即使与新、改建工程相同的项目也因工程规模、原始状况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亦相应地有所不同。2006年,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上海市公路管理处等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原则,对(SZ-24-2002)进行修订,以[沪市政科〔2006〕450号]正式批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0.2适用范围本标准内容上涵盖了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中目前常见的土建工程项目,对所列出的公路大、中修土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评定标准作了明确的和完整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土建工程部分的质量检验评定。专项养护工程从质量、技术角度往往可归入中修工程或大修工程,因此其质量检验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抢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目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5个,其中:部标(JTGF80/1)和市标(DGJ08-119-2005)适用于公路新、改建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两者在分项内容上不重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和《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DB31/T257-2001)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系统的新建、改建、大修和中修工程;本标准(SZ-24-2006)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修订后的本标准共列出58个分项工程内容,基本涵盖目前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内容。与修订前相比:1)“基本要求”内容有所加强,特别是强化了对主要材料和关键工序施工工艺的要求;2)“实测项目”中统一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中各种规定值、尺寸偏差和形状、位置偏差的表示方式(详见条文说明111~112页),明确各项次的“检查方法和频率”,使之更符合上海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3)“外观鉴定”的扣分全部量化,并对不影响内在质量的表面缺陷规定了扣分上限,使之更合理、更可操作;4)“质量保证资料”要求与“市标”一致,明确各工程项目应有的质量保证资料。本标准各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各项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但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补充和提高某些方面的质量指标,而这种补充和提高应是合理可行、且事前进行的。所有实测项目表中所列出的检查方法都是普通的、常规的检查方法,但鼓励使用更先进的方法。本标准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共引用了93个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海地方标准,这些相关标准被引用时均未加年号,在实际使用中应注意这些相关标准的更新。1.0.3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增加了项目法人及质量检测机构。明确公路大、中修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均采用本标准为依据。1.0.4与相关规范的关系在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规程的规定。本标准与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1.0.5特殊工程特殊工程指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本标准未涉及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也包括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路基、底基层的翻修以及桥梁的桩基、墩台、梁的翻修更换等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按“部标”和“市标”相关分项标准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由于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和工程量差异很大,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均为大、中修工程必须达到的,也可以说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下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高大、中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在条件许可时,大、中修工程可直接采用“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标准;也可以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专项质量标准,但不宜高于“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要求。上述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应在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但验收程序、评分方法、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和提交的竣工资料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2术语术语本章是本次修订所新增加的。本章仅列出与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直接有关的12个术语,其中检验、评定、关键项目、一般项目、外观质量、权值等6个术语同部标一致,关键项目(定义类同强制性条文)、权值是新概念;大修、中修、加固、合格率、返工、竣工验收等6个术语是本标准新增加的。本标准所涉及的其他大量术语定义按相关规范规定。33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3.1一般规定3.1.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与部标第3.1.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3.1.2工程项目划分的要求1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了两种方法。其中附录A的规定与部标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适用于大型的、复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本标准第4~10章按工程大类划分,各章所涵盖的范围与相应的单位工程一致。对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内容较为简单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则可将每个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不设分部工程而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并将构成单位工程主要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以避免出现一个分部工程中只有一、两个分项工程或工程量比例极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等不合理情况。将公路工程项目按规定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是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是公路工程质量监控和管理的基础,工程项目划分将贯穿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因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此项工作,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也应在工程开工前明确。2按现行行业规定,公路大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同时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所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的公路中修工程项目也可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本章中的质量监督机构均指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3强调各级质量管理中,各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划分的一致性。3.2验收基本要求3.2.1质量验收的各阶段次序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顺序分阶段进行,未进行前一阶段验收或前一阶段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后一阶段的验收。3.2.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竣工验收的对象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整体;2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竣工资料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完成工作总结。3.2.3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基本要求1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的六个方面与“部标”的规定完全一致。质量保证资料是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参与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与施工同步整理编制。2工程竣工资料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应在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的所有文件的总称,包括工程立项和造价文件、施工大纲及批复、技术交底和会议纪要、工程施工过程资料、施工及监理质量管理资料、竣工图表、工程总结及工程验收文件等七部分。3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应真实、完整,凡资料残缺、缺乏基本数据、伪造涂改资料的工程,不能进行质量验收。分类归档和装订按档案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不作为竣工验收内容。3.2.4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总结3.2.5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3.2.6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3.2.7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管理总结规定了竣工验收的四份总结按何范围编写以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实际使用中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总结的各部分标题。相应的条文说明中对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遗留工程量、质量缺陷、工后技术保证措施、工程质量评价等作了解释。3.3质量验收程序本节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鉴定等质量验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的原则和本市有关行业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市公路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未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3.3.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对各分项工程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自检,真实、完整地填写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作出工程施工总结;工程质量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3.3.2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也是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内容包括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自检的签认、形成系统的监理资料、作出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向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建议。3.3.3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按下列规定组织:1竣工验收按工程项目或合同段进行;2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所作的工程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进行审核;3在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行业的相关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4竣工验收应通知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参加,报监工程还应同时通知受监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