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元房地产集团的品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元房产集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凡与开元房地产集团项目工程管理活动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活动,是指开元房地产集团开发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管线敷设、景观工程以及改造工程等工程现场管理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书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重新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其合理的安排,施工管理的信息传递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才能传递到建设单位。第六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其各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各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活动,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分包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但纳入总包管理的,必须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关于成品保护、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进度管理的责任,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不纳入总包管理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所有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应当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专岗,并组织实施。第2页共18页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才可以按其规定施工。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交总包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第八条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对施工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理成书面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第九条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开挖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以及不明管线等应立即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各分包单位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图纸,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交付的详细验收,并积极配合整改完毕后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3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规范及标准、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误的,有义务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景观苗木、石材、成品雕塑等,进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第3页共18页必须无条件退场;施工完成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返工。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材料、设备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需要进行检验的,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建设单位参加验收)共同现场验收后,承包方填写,监理单位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有功能性试验要求的部位进行功能性试验,尤其是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间等部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对有压管道必须试压,无压管道必须通水试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后出现的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无条件积极负责返修。第四章计划及进度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定后,及时提供详细的施工总计划。项目工程是群体工程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其中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以网络施工计划的形式提供,并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若有必要进行调整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并确认。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之前上报本月的施工进度总结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报计划完成的(除非抗力原因和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计划延迟),除应及时把进度追赶上来外,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罚。第4页共18页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管理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若施工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有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随时进行现场监督。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㈡土方开挖工程;㈢模板工程;㈣起重吊装工程;㈤脚手架工程;㈥拆除、爆破工程;第5页共18页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实施。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配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所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针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第三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作好备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每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一次,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6页共18页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必须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检测、登记完成后,必须把相关报告、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着手调查,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㈤事故报告单位。第7页共18页第六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在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正常有序进行。第三十八条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编制时重点考虑场地的主要入口设置、临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