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综合知识-第八章IAEA提出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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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IAEA提出的核安全基本原则2013赵亚民说明FUNDAMENTALSAFETYPRINCIPLESVIENNA,2006SAFETYFUNDAMENTALSJOINTLYSPONSOREDBY:•EUROPEANATOMICENERGYCOMMUNITY,•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OECDNUCLEARENERGYAGENCY,•PANAMERICANHEALTHORGANIZATION,•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WORLDHEALTH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代替三个文件1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TheSafetyofNuclearInstallations,SafetySeriesNo.110,IAEA,Vienna(1993).2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ThePrinciplesofRadioactiveWasteManagement,SafetySeriesNo.111-F,IAEA,Vienna(1995).3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SATION,OECDNUCLEARENERGYAGENCY,PANAMERICANHEALTHORGANIZATION,WORLDHEALTHORGANIZATION,RadiationProtectionand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SafetySeriesNo.120,IAEA,Vienna(1996).•要点•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节安全目标•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世界各国在核能与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中,为了保证核与辐射安全,取得公众的信赖•采取了一系列技术及管理措施•发展了一整套理论和原则•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颁布和实施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厂发生了商用核电厂历史上最严重的事故•堆芯部分融化,大量裂变产物释放到安全壳•由于安全壳没有损坏,该事故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很少,但对世界核电发展已产生了很大影响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85年IAEA为了加强在保障核安全方面的作用就邀请核安全领域的一流专家组成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针对两次核事故,1988年出版了INSAG-3(1999年升版为INSAG-12)《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在安全目标、基本管理原则、纵深防御原则、技术原则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描述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IAEA在1993年6月核准出版了关于核装置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10号《核装置安全》)•1995年3月核准出版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11-F号《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1995年6月核准出版了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20号《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四号机组发生了强烈爆炸,堆芯内大量放射性物质从核电厂释放出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事故后撤离了11万6千人。引起了社会的恐慌•这两次核事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影响了世界核电的发展。核能界对此事故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进一步重视了核安全监管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2006年11月,IAEA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出版了基本标准“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标准丛书》第SF-1号)•形成一套安全原则,取代原先作为《安全丛书》出版的三个“安全基本法则”•新的基本安全原则是IAEA安全标准计划中确定防止电离辐射照射安全要求的基础,也为IAEA更广泛的安全相关计划提供了依据。第一节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本章对该“基本安全原则”进行介绍。•根据IAEA的定义,“安全”系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以及确保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这里所使用的“安全”包括:核装置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中的安全•此章中的安全就是核安全或辐射安全。在这里,“辐射”系指电离辐射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安全标准适用的安全领域:•辐射的医学应用、核装置的运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活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伴生矿)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安全实施监管是一项国家责任•辐射危险有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国际安全相关公约、行为准则和安全标准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方便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核安全公约》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于2001年6月18日生效这些公约对IAEA各成员国规定了具体义务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括《安全基本原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三类•国际公约和IAEA安全标准,加上工业标准和各国更为详细的技术要求,为对辐射危险进行防护,有效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适用于核与辐射设施•也适用于核与辐射活动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设施”包括:核设施,辐照装置,铀矿开采等某些采矿设施和原料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以及其规模需要考虑防护和安全的生产、加工、使用、处理、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安装有辐射发生器)的任何其他场所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活动”包括:工业、研究和医用辐射源的生产、使用、进口和出口•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设施的退役•排放流出物等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活动•以及受过去活动残留物影响的场址恢复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适用于核与辐射设施的安全•及保安•安全及保安是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共同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对于用于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的安全措施,其安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设施和活动的保安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对核装置和其他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作出适当规定;-对进入核装置和其他设施实施控制,以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以及被擅自移动、持有、转移和使用;-为减轻事故和失误的后果作出安排,这类安排还有助于采取措施处理带来辐射危险的违反保安的行为;-就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安采取管理措施。第二节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制订和执行必须统筹兼顾,以免保安措施损害安全,或者安全措施对保安工作造成损害。第三节安全目标•基本安全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第三节安全目标对于带来辐射危险设施和活动,要达到合理可行的最高安全标准。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对人类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对于可能导致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的事件,限制其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发生这类事件,减轻事件的后果。第三节安全目标•基本安全目标适用于所有设施和活动以及设施或辐射源寿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选址、设计、制造、建设、调试和运行以及退役和关闭。这其中包括相关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节安全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基本安全目标,形成了10项安全原则。在这些安全原则上,提出了安全要求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原则是一个整体,尽管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相关原则均需适当地加以应用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既涉及正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也涉及作为事件后果的辐射危险,还涉及因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后果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事件”包括:始发事件,事故先兆,险些发生的事故,事故和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恶意和非恶意行为)•安全措施包括为防止事件发生而采取的行动以及为在事件发生下为减轻其后果而做出的安排。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一:安全责任•对于带来辐射危险的任何设施或活动或对于实施减轻辐射照射的行动计划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必须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没有明确的政府授权,不能免除对设施或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对安全的责任。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应对运行设施或进行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许可证管理•这些营运组织或个人称为许可证持有者•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用登记等其他批准形式•许可证持有者对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许可证持有者对设施和活动整个寿期或过程内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转托他人。其他组织如设计者、制造商和建造商、雇主、承包商以及托运方和承运方也对安全负有法律、专业或职能上的责任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许可证持有者负有下列责任:•-建立和保持必要的能力;•-提供足够的培训和信息;•-制订旨在所有条件下保持安全的程序和安排;•-验证设施和活动及其相关设备的设计适当和质量足够;•-确保对所有使用的、生产的、贮存的或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控制;•-确保对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控制。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鉴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可能跨越世世代代,因此必须考虑许可证持有者(和监管者)对现有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操作所履行的责任。必须对责任延续和长期的资金准备做出规定。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二:政府职责•必须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安全组织框架,应包括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框架应对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作出监管规定,并明确责任分工。为了有效地履行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政府负责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立法、监管、标准管理以及行政措施实施管理,并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政府当局必须安排:制订减少辐射危险的行动计划(包括紧急行动计划),监测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政府当局必须对任何其他组织均不负责的辐射源(如某些天然源、“无看管源”和过去一些设施和活动所产生的放射性残留物)实施控制。“无看管源”系指因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或因已被抛弃、丢失、误置、被盗或未经适当授权被转移而没有置于监管控制之下的放射源。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监管机构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授权、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履行职责;•-独立于许可证持有者和任何其他机构,以便免除来自利益相关方的不适当的压力;•-建立适当的通报机制,以便向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以及新闻媒体通报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情况(包括健康和环境方面)以及监管的信息;•-在适当的时候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方式咨询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政府和监管机构在通过建立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保证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对安全的主要责任由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在许可证持有者属于政府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必须确定该分支机构不同于,并有效独立于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分支机构。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三: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机构(组织)•核与辐射设施和活动•必须确立和保持对安全的有效领导和管理。第四节基本安全原则•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体系来实现和保持安全•这种管理体系必须整合所有管理要素,以便确定对安全的要求,并将安全要求与其他要求(包括对人力绩效、质量和保安(防卫)的要求)协调一致地加以使用•不会因为有其他要求或需求而使安全受到损害。第四节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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