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徽省淮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提炼、总结。现将《安徽省淮南市创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的经验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公安部(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淮南市创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的经验材料淮南市地处安徽中北部,面积2700多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2万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全市现有涉爆单位67家、涉爆从业人员2650名,年均使用炸药10万吨、雷管3000万枚,现有民爆物品仓库64座(地面库31座、井下库33座)。自2005年起,淮南市已连续3年未发生涉爆事故。淮南市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张德江副总理、孟建柱国务委员的肯定。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严格规范管理,破解安全监管难题2004年7月11日夜,淮南市某涉爆单位仓库1270枚雷管被盗,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淮南市委、市政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民爆物品管理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参加,对全市民爆物品库房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发现,淮南市许多地面炸药库地处偏远,守卫人员少;库房设施简陋,年久失修,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爆破作业现场多、安全监管措施十分薄弱。针对这一实际,淮南市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制定出台了《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详见附件),规定了民爆物品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和防护的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每个仓库必须安装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对安装部位、数量、监控分辨率、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等,提出具体要求。二是要求民爆物品仓库必须双人双岗、24小时昼夜值班,并对值班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政治表现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民爆物品仓库的围墙高度、墙壁厚度、门窗钢筋粗细,并要求必须养2条看护犬,弥补人防不足。《暂行规定》下发执行后,淮南市地面爆炸物品仓库由48座缩减到31座。通过规范管理,破解了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环节监管难题,提升了民爆物品仓库安全防范能力。二、推广实用新型技术,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淮南市公安局坚持用发展的眼光,解放思想、创新举措,着力解决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中深孔爆破是采石行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新技术,具有爆破量大、碎石少、震动小、效益好等特点,也便于管好、管住民爆物品。自2006年以来,淮南市公安局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在全市采石行业中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为规范管理,淮南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中深孔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定》,对从业单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爆破作业流程严格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爆破作业现场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既增加了爆破作业安全系数,有效预防了民爆物品从爆破现场流失,也推动了爆破作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全市14家采石企业均采用了中深孔爆破作业技术。三、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淮南市公安局与当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充分协商,根据各自优势,建立了由公安机关监管煤矿民爆物品地面贮存和运输,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矿井下民爆物品贮存和运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煤矿民爆物品贮存、使用情况的工作制度,破解了煤矿民爆物品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扯皮的难题,形成了监管监察合力。淮南市无论大矿、小矿,一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6号)“井下爆破器材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4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等规定,并制定出台了《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细则》,定期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井下火工品是否合格、合法,是否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制度,是否按规定领用、清退民爆物品。2008年,该市对小煤矿检查覆盖率达100%,发现安全隐患269处,依法责令7处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四、加强人员培训,夯实安全监管基础淮南市将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指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以下简称“四大员”)安全素质,作为预防涉爆安全事故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规定,强化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定期对煤矿井下爆破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其爆破作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严格督促煤矿企业各项爆破作业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淮南市公安局对近5年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和曾被吊销证件、IC卡的涉爆从业人员,一一登记造册,审查“四大员”资格时一一比对,严防混入涉爆从业人员队伍。对“四大员”,严格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持证者不得上岗,并将其全部纳入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一些不符合涉爆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及时要求用工单位调整岗位。五、强化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淮南市公安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细节意识,坚持做到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治安部门直接抓,派出所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常态机制;在公安机关内部逐级签订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与各涉爆单位逐一签订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明晰责任,促使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对全市涉爆单位、民爆物品仓库和露天爆破作业现场,坚持做到安全监管不松劲、不断档。对涉爆单位和仓库,淮南市公安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县(区)公安局(分局)每月检查一次,派出所每周检查一次;公安机关还利用夜晚和双休日,突击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重要节假日和当地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局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常常杀“回马枪”,反复查、查反复,直至隐患消除为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罚不放过、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徽省淮南市民爆物品连续出现“零”事故的3年,正是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扎实推进的3年。淮南市公安局将87个派出所整合为56个,使派出所警力得到充实,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同时,淮南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实现了全市涉爆信息共享,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水平。附件:《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附件: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治安防范工作负总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间必须为男性青壮年,身体健康,并经政审合格)。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防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库区周围应当修建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墙顶须设有防攀爬设施,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二)库区应当安装四周无死角(盲区)的探照灯具,确保库区照明,其用电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利用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三)仓库应当安装向外开的防盗门,库房采光窗的面积为库房面积的1/25—1/30,采光窗必须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采光窗防护栏的钢筋直径应不小于20毫米、间隔应不大于80毫米、并整体嵌入墙内)。(四)仓库必须安装安全有效的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系统,确保库房内外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在技术上确保库房不受雷电侵害。(五)在库区外的安全地带设立报警控制室,报警控制室须安装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配备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械;库区应配备2条以上看护犬。(六)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符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远程接口(可调阅视频与记录图像以及报警等技术手段防范设备状况信息等),有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工作。(七)库区要设置安全有效的防雷电设施,并定期请有关部门检测。(八)必须配置与库区范围和库存量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消防水池和沙箱等安全设施。库房须具有防水、防潮、抗冻、防晒、防静电及防破坏等防护措施。(九)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设计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其设计、施工及监理,均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实行实名登记制,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备查。第五条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库房或车厢、船舱等临时储存设施,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安装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和监控系统,并设专人看护。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少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试验样品的保管箱(柜),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爆、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看护。第七条储存、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建立严格的检查、登记制度,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严禁一人进入库房领退、发放爆炸物品,库房台帐等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每日将领取、使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位。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治安防范工作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违反本暂行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淮南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