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简介2015年11月3、修订过程3.1回顾《统一标准》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从2001年开始实施“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只验收-合格-不评优。主要内容:一、修订说明二、前言三、强制性条文四、目录五、主要内容及条文说明六、本标准用词说明GQ修订说明本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GQ前言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本标准中3.0.6,3.0.7,5.0.4,5.0.8,6.0.6为强制性条文。GQ前言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对一些子分部工程进行调整(地基基础)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GQ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GQGQ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C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GQ目次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新增)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GQ强制性条文及说明(5条)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GQ强制性条文及说明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GQ强制性条文及说明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GQ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GQ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原术语: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实施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的建造及其设施的安装和所形成的实体。(要带新建、改建和扩建)1总则GQ2、术语GQ2、术语GQ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19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应进行进场检验(原为“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和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进场材料质量控制-文字调整)3基本规定GQ3基本规定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GQ3基本规定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特色)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GQ3基本规定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GQ3基本规定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3基本规定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新增条文)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152151~2801316~253281~5002026~505501~12003251~9061201~32005091~15083201~1000080检验批容量抽样数量5%280150500120050322013检验批容量小时,抽样数量大于5%;检验批容量超过700时,抽样数量小于5%。体现按统计学原理抽样的特点基本规定(抽样与判定)GQ3基本规定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27表D.0.1-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58132012352346325080125710142181115223、基本规则(抽样与判定)28表D.0.1-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抽样次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抽样次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第一次第二次360122第一次第二次204039610第一次第二次5100334第一次第二次3264512913第一次第二次8161435第一次第二次501007181119第一次第二次13262657第一次第二次80160112616273、基本规则(抽样与判定)29样本容量判定数12580503220%20221510样本容量小时,要求的合格率大于80%;检验批容量超过70时,合格率小于80%。体现按统计学原理抽样的特点。3、基本规则(抽样与判定)GQ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3-1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分部工程,原为9个,现为10个:⑴地基与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⑵主体结构:对应混凝土、砌体、钢结构、木结构等验收规范;⑶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⑷屋面: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⑸给排水及(采)供暖: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验收的划分⑹通风与空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⑺建筑电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⑻建筑智能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⑼建筑节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⑽电梯:不归建设部门管理。4、验收的划分4.0.3-2子分部工程,⑴按材料种类划的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如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木结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有技术规程铝合金结构(新增)4、验收的划分⑵按专业的子分部工程,装饰装修比较典型:地面、(墙面)抹灰、门窗、吊顶、(金属、石材、玻璃)幕墙、轻质隔墙、(板、砖)饰面、涂饰。⑶施工程序,屋面工程比较典型基层、保温、防水、细部等一般情况下子分部工程都是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的混合型,完全单一因素的情况较少。4、验收的划分GQ4验收的划分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GQ4验收的划分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文)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GQ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GQ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