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主讲:徐国泉2019年10月7日星期一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第一节仓储保管合同一、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3仓库,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自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自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4二、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存货人:只有仓储物处分权的人仓储物所有人:货主仓储权利占有人:承运人准所有人(拟似所有人):如法院、行政机关对没收的货物、无主货物(二)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备的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必须具有经营资格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5三、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一)标的——仓储保管行为即存货人按时交付货物、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给予养护、保管期満,完整归还(二)标的物——仓储物标的物是标的载体和表现,如仓储货物的质量、数量完好,说明保管人保管行为良好仓储合同是行为合同和双务合同。行为合同:约束仓储保管行为;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6四、仓储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方式(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三)合同的形式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7(一)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8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9(2)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0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1(4)要约的失效失效的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3(2)承诺作出的方式通知积极的作为行为(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4(5)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成为一项新要约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无效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有效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51、平等的原则:(1)地位平等:如行政手段命令、以强凌弱、以大欺小(2)机会均等:如歧视方式选择订立对象2、等价有偿的原则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存储武器弹药、野生动物、毒品等如占有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水源(二)仓储存储原则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6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三)合同的形式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7五、仓储合同的特点(一)保管人必须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经营人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他们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储存公司或者办理仓储业务的各类国营仓库、贸易货栈;还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无论是法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8(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移交给保管人的是对货物或商品的占有权,保管人提供的是储存和保管服务,因此,保管人对储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应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19(三)标的物须为动产,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不能为不动产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0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需要存放到仓库经营人所拥有的仓库的货物,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1(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合同的主体——仓库营业人即保管人以营利为经营仓库的目的,决定了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按约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2案例1: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嗣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大地公司答辩认为山林公司在货到场后即委派了职工王五在货场负责发货,双方的仓储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故对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3案例2二00二年五月十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冷藏库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2号冷藏库整库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二00二年五月十日至二00二年九月十日,月租金3000元,租金总额为12000元,还约定原告租赁的冷藏库由原告自行管理,被告提供的冷藏库库温要求保持在0℃至+5℃之间。由于原告货物较多,双方又口头约定:被告提供1号冷藏库的一部分给原告装货。六月初,原告曾雇人对两个冷藏库的毛皮进行翻动,以使库内温度同一。十一月九日,原告在将毛皮转移到其他地方存放过程中,发现1号库内的毛皮腐烂。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毛皮损失280000元。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4(五)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5六、仓储合同的条款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6七、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一)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赠与人交物品与受赠人后,合同方能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如双方3月2日签定仓储合同,约定3月15日存货人交付仓储物3月10日保管人反悔,其是否违约?(二)无效:合同违法,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7案例3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可能会有怎样的判决?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8八、仓单(一)仓单的概念仓单的概念《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9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第四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30(二)仓单的法律性质1.仓单是要式证券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仓单是物权证券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