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榆坨采油厂汽车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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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汽车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3月9日辽河油田公司茨榆坨采油厂第一章总则经验分享和吊装问题.ppt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依据《辽河油田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茨榆坨采油厂所有单位及承包商使用汽车吊吊装作业。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第三条汽车吊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第四条使用前汽车吊各项性能均应由汽车吊操作人员检查合格。第五条在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第六条任何情况下,严禁汽车吊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七条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第八条汽车吊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总监月度通报中水电大队吊线杆施工)(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第十条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第十一条汽车吊的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二)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6kV以下距离2.5m)。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四)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特种作业人员证胸卡,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五)操作中汽车吊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六)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第二章汽车吊吊装安全管理第三章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延期第十三条许可证申请、审批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厂基层单位组织的吊装施工由基层队(中心站)提出申请,科级生产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二)承包商吊装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由施工组织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批,大型吊装作业由厂直线领导审批。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1.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2.吊装作业计划;(施工方案)3.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4.相关安全培训记录。第十四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延期、关闭和取消具体管理执行《茨榆坨采油厂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第四章附则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茨榆坨采油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除量空高作业外)。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班组级班组长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中心站)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级科级生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第四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茨榆坨采油厂所有单位及承包商高处作业施工。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七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第八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九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第十一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第十三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第十四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第十六条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第十七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高处作业由各单位按照高处作业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和审批。第十九条承包商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按照高处作业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3.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4.其他。第二十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茨榆坨采油厂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延期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茨榆坨采油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表2第四章附则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茨榆坨采油厂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依据《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第三条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挖掘作业进行分级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第一章总则一、常规挖掘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表执行:表1常规挖掘作业分级管理表级别挖掘深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0.5m-1.2(1.5)m班组级班组长第二级1.2(1.5)m-3m基层队级基层队(中心站)长第三级3m-6m科级生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级科级生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第四级6m以上二级单位级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注:括号内1.5指: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第一章总则二、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1.交通状况;2.附近的振动源;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5.土质类型;6.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一章总则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8.架空的公用设施;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11.使用的工器具;12.气候;13.其他。第一章总则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施工单位执行过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级基础上提高级别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审批。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茨榆坨采油厂所有单位及承包商挖掘作业施工。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第一节施工前准备第五条本规定由安全科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第六条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第七条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第八条挖掘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第九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第十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第十一条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第十二条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十三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第十四条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第十五条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3.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第十六条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第十八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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