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XX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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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修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怀化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修订)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怀化绕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工程变更设计的责任、要求、审批权限及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湘高速计工[2007]368号)及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如本细则内容与《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内容有冲突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怀化绕城高速公路项目本细则中所指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兼顾地方,安全可靠,注重环保,严格控制,实事求是。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施工方案,后施工的原则。对每个审批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八要”,即工程变更理由要充分,方案要最优,施工图要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结构计算要可靠,工程量要准确,单价费用要合理,文件资料要规范、齐全,同一分项工程或其自然段的同类工程的变更要一同上报,严禁拆分变更申报。具体要求如下:21、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3、工程变更设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4、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5、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型按工程设计变更内容划分:A:位置变更,B:结构变更,C:数量变更,D:单价变更,E:新增,F:取消,G:纠错。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等级根据怀化绕城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又分为一般Ⅰ级设计变更、一般Ⅱ级设计变更、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一般Ⅳ级设计变更。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3(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施工图批复预算、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的。(12)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3、一般Ⅰ级设计变更(1)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合计的0.5%的变更。(2)长度不超过20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3)长度不超过300m的边沟纵坡调整。(4)挡土墙砌筑材料、涵洞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5)管涵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6)中、小桥梁工程某些局部不影响结构受力的变更。(7)长度不超过10m的防护工程的部分改变。4、一般Ⅱ级设计变更4(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1万元小于(等于)1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合计的3%的变更。(2)长度超过200m小于8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3)长度在300m以上的边沟纵坡改变。(4)长度不超过1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5)长度不超过1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6)管涵数量和通道标高、交角及路面的改变。(7)通涵的大小、形式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8)通道、盖板涵和中、小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9)中小桥梁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小桥为中桥,或改中桥为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10)隧道围岩类型、支护形式及辅助施工措施的改变。5、一般Ⅲ级设计变更(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15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合计的3%的变更。(2)长度超过800m小于12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3)长度超过100m小于2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4)长度超过100m小于6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5)大桥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中桥为大桥,或改大桥为特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6)大、中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7)通道、盖板涵和小桥数量的改变。(8)隧道围岩类型、支护形式及辅助施工措施的改变。6、一般Ⅳ级设计变更(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3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变更。5(2)长度超过1200m小于15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3)长度超过200m小于4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4)长度超过600m小于10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5)大桥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中桥为大桥,或改大桥为特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6)大、中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7)通道、盖板涵和小桥数量的改变。(8)隧道围岩类型、支护形式及辅助施工措施的改变。7、当投资增减金额与变更类型不处于同一级别的变更等级时,按较高等级的变更进行申报。8、当有新增单价变更时,其申报与审批程序同较大变更。承包人在申报工程变更时,均应提前或同时申报单价变更,具体按照总公司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湘高速计工[2007]368号)执行。第五条:工程变更申请的申报与审批1、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对经现场办公会议确定的工程变更则必须形成详细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以作为对工程变更实施的依据。2、所有变更申请均必须以原划分的分项工程或分项工程中的自然段落为单元进行变更,一个变更申请中可包含一个或若干个相关的分项工程,但必须对每个分项工程的内容单独列举,一一对应。3、承包人在申报工程变更前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地形、地貌、路系、水系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而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意向时,应搜集、整理有关变更资料且首先以SJ24-1表申报,其内容主要包括:6(1)、变更的工程项目及变更内容;(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3)、变更的估算金额;(4)、变更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及实施计划等;(5)、附件:技术经济比选及工艺方案说明、单价分析、图表及必要的说明等。4、由怀化绕城公司、总监办、各分管领导、总工办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意向后根据各自权限组织召开现场技术会议形成详细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必须有与会各方主要人员的签名确认并经授权领导最终签名确认。无需设计院出图的方案,承包人可自行出图,但必须经设计代表和监理处在图上签字认可,并可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开工报告;需要设计院出图的方案,由设计院(或设计代表)出图、经总监办签发后,方可办理开工报告(现场办公同意可立即组织施工的除外)。凡未获得批准的方案或未由总监办签发认可的设计变更图纸,承包人均不得按其组织施工(紧急抢险的情况除外)。5、所有变更工程中的清淤回填的借土开挖均不单独在每一份变更中考虑,而应在基本完成路基土石方的情况下,综合本标段的原设计填、挖平衡、边坡放缓利用、换填量及实际借土量的大小等一次申报。边坡放缓应与其防护一起作一次变更申报。合同工期完工前3个月,各承包人应将本标段内土石方调配情况重新申报,监理处审核,总监办、怀化绕城公司审批。6、经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签字同意的工程变更可立即组织实施,待变更工程实施后可进行变更申请。工程变更申请应统一采用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SJ08-Ⅰ、Ⅱ等)。7、变更理由的书写应真实、简明、扼要,特别要说清变更的依7据。建议按以下方式书写变更理由:“因发生……,根据合同条款的第XX条的规定,按如下方案变更”或“原设计文件中……,实际情况……,因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按如下方案变更”。对变更理由阐述不清的变更申请,怀化绕城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对变更理由不充分或根本不合理的变更,即使已经实施,总监办也有权予以否决。在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如因变更理由叙述不清而导致扣款或审计无法通过的,由承包人负责。8、《变更工程量及金额计算书》(见附件)需监理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试验、测量等检测资料则必须由监理处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严禁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签。9、《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Ⅰ、Ⅱ等)》应加盖承包人和监理人的项目公章,应先签认后盖章。10、变更的修改、审批应根据审批流程在变更申请表(SJ08-Ⅰ、Ⅱ等表)上进行签认,详细的修改过程应在变更申请附件中完整体现出来并对修改之处签名确认,承包人所有变更申报工作要求纸上申报与软件申报同步进行,监理处、总监办和怀化绕城公司在软件中不进行同步审批,待纸质文件批复后,由怀化绕城公司合约部统一审批后录入系统。11、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上报一式6份,经审批后备档的6份变更流向如下:承包人2份、监理处、总工室、合约部各1份。所有上报和备档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先移交合约部,由合约部负责登记、跟踪审批和下发已批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总工室、工程部应将监理处和总工室权限范围审定的变更申请在7天内送交1份给合约部核备、存档,移交时应提供登记清单,办理移交手续。12、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变更,变更工程经现场办公会8议签字确认并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后,依据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变更工程并着手收集与该工程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待变更工程实施后可进行变更申请,根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外封面(格式见附件)全套文件的目录;●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Ⅰ、Ⅱ等);●已批复的现场技术办公会议纪要;●附件:详细变更理由,详细的数量、金额计算书,变更前后图纸,三方联测资料(隐蔽工程),测量资料,施工过程中的代表照片,有关文件和会谈记录等;●单价变更申请审批单(如有,详见附件);●由总监办签发的修改设计通知单。13、变更申请申报的数量与金额应准确可靠,尤其是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的变更,凡施工中超过总公司批复总价的,变更申请需总监办重新审批。故请承包人准确、充分估算好施工方案的数量与金额,监理处、总工办应严格控制好方案的有效实施。14、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应由总监办负责签发,可直接进行变更申请。承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合约部负责审核单价。15、所有图纸均应选取如下合适比例打印:1:50、1:100、1:200、1:400、1:1000、1:2000等,严禁采用如:1:53、1:127等随意比例打印。16、施工图所有图纸上的图形尺寸、标高均应标注清楚,横断面则必须标注坡口、坡脚标高和坡面比率。第六条:工程变更令的签发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后,应按规定的权限由审定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9●外封面(格式见附件)全套文件的目录;●工程变更令(SJ09表);●变更数量台帐录入确认表;●已批复的工程变更申请全套资料(含所有附件)。1、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后,最后根据审批权限由该变更申请的最终签定人在工程变更管理系统软件中打印工程变更令4份(一般Ⅳ级及以上变更打印5份),并将其分别装订在该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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