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岗位责任制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一、在厂长和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车间的全面管理工作,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二、负责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有效实施与顺利执行。三、深入现场,全面了解本车间设备运转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四、带领车间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机修工岗位责任制一、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二、经常对主要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三、检修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定和设备完好标准,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四、及时反映、汇报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救。五、熟悉各车间的机械设备运行特性和技术参数,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修质量。电修工岗位责任制一、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二、经常对电器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三、检修时正确使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四、及时反映,汇报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检修。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下达的不合理指令能及时指出,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修质量。2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选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加工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安全工作,在安排计划、布置工作、检查、总结、评比的时候,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行政或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第3条设置安全专职人员一名,要求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兼职安全员。安全专职人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具体负责本规程的贯彻实施;(二)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三)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五)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六)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4条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展开,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第5条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改进安全工作。第6条选煤厂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都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纳入计划,不得挪用。第7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审批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8条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3(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五)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第二章厂区及工作现场第一节厂区第1条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2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井、壕、池,都要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危险处要设警告标志牌,夜间设警告红灯。第3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第4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的安全。第二节工作现场第5条工作现场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水、无积煤、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第6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拆卸方便,用后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如因工作需要扔运物品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厂房内池、孔、沟道必须装置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安装检修需要撤除楼板隔栅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第7条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第8条清扫工作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第9条凡操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帽、鞋、手套等),女工发辫要盘入帽内,禁止戴围巾、穿高跟鞋和拖鞋或赤脚在现场作业。禁止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等。当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都必须戴安全帽。第三节防火、防爆、防水和防雷第10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等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特别是药剂库、加药点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第11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工作场所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4第12条重点防火区,严禁明火及吸烟。重点防火区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第13条任何人不得将易爆危险物带入车间。如发现煤中混入雷管和炸药,必须小心取出,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在处理从煤中清除出的雷管及炸药时,禁止在厂房内燃点,必须移至离厂房较远的安全地带,由专人负责燃爆。第14条所有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都必须设置集水池,并装设相应的排水泵,其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第15条厂内所有沟渠和排水沟道,要定期疏浚。第16条选煤厂各种高层建筑及其他应当防止雷击的建筑设施,都应安设避雷装置。所有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保证符合防雷要求。第三章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参加检修各工种,应严格遵照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较大的维修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设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互相配合。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的工具,起吊设备的可靠性,严禁超负荷、带病违章作业。第2条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制度(不准用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器内部时,必须设专人在外监护,必要时还应将断电装置加锁,然后由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第3条设备检修完工后应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须经检查确认无错后,方可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试车。第4条设备大修和一般维修后,经验收不合格时,司机有权拒绝开车。第二节维修钳工检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应妥善放置,不得丢失。检修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将吊起部分垫稳,手不得伸入其间。检查设备内部,应用行灯或手电筒,不得用明火照明。检查容易倾倒的部件时,必须支撑牢固。第5条使用板手时,扳手与螺帽应接触紧密,接触部分不得粘有油脂。板手不得加套筒使用,也不可用扳手当锤使用。第6条钳工在使用手锤、扁铲、锉刀、刮刀、虎钳等专用工具时,应严格遵守各工具的操作规程,以免发生事故。第三节电焊、气焊、气割第7条操作场地应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要5m以上,严禁在附近吸烟。第8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5第9条对存放过汽油、煤油、硫磺、甲苯、酒精等易燃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割时,应采取清洗、灌清水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后才能操作。第10条因工作而需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应设有专人监护,行灯变压器不得带入,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应穿干燥工作服和胶鞋,严禁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式乙炔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第11条氧气瓶必须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第12条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第13条各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减压器等,不许沾染油脂。第14条各气瓶不许在露天曝晒,冬季各气瓶、回火防止器、减压器等被冻住,只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第15条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不得用路轨、钢丝绳、机电设备代替零线。第16条扑灭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许用水及含有水分的灭火器,如泡沫、酸、碱等灭火器。第17条工作完毕或暂停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去。第四节起重工作第18条起重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场地,以及所用的工具、设备性能是否良好、可靠。第19条多人操作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起重工均应熟悉各种手势、信号、旗语等。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起重作业。第20条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等,采用适当的吊、运方法和选用适当工具设备,不许斜吊,不许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不许超负荷吊装以及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工具。第21条严禁有人在起重物下面停留或通过。严禁有人在起重物上站立,或人与物一起吊运。第22条严禁将有电缆通过或有滑线电缆的钢梁、水泥梁作为起重支承点。不得随意在钢梁、设备及楼板上焊接吊环和打吊装孔,必要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经计算后,方可进行。吊环要焊接牢固可靠。第23条厂房内的吊装孔,每层之间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各吊装孔,必须有牢固盖板或栏杆;临时吊装孔、眼,必须设置临时栏杆和盖板,并加醒目标志,以防行人跌落。第24条严禁工作人员随吊装和吊钩一起上下吊运。厂房内吊装孔下严禁行人。第25条严禁在运行管道、带电运转机械设备以及不坚固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体上固定滑轮、葫芦、卷杨机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第26条各种起重工具都要符合规格,经常检查,定期检修、维护。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检修后,必须作超载20%的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27条各种超重设备的起重吨位,必须明确、清楚。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卷扬限位装置、行程限制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必须灵活可靠。第28条各种起重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建立设备档案,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更换。必须更换时,应经厂主管部门同意。第29条吊钩、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应予更换:6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环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第30条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1.钢丝绳被烧坏或断一股;2.钢丝绳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40%以上;3.受过死角擦扭,部分受压变形;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下表所列数值的。钢丝安断绳全丝结系根构数数6×19+1互捻制的6×37+1互捻制的6×67+1互捻制的18×19+1互捻制的6以下6以上1214~162226~303638~403638~40第五节高空作业第30条凡离地面(楼板)2m以上进行操作,即为高空作业。所有高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