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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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1.总则1.1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1.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1综合管理2.1.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工程类别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m2)各阶段人数最低配备人数(含总监理工程师)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公建厂房M<100001010-110-12-310000≤M<30000111111-23-4M=300001111224M>30000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根据具体面积核算住宅小区M<3000011111-213-430000≤M<600001-212131-25-660000≤M<90000213242-37-890000≤M<120000223343-48-9M=1200002233449M>120000以120000m2为基数,当120000<M≤180000时,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当M>180000时,以18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5000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根据具体面积核算备注: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2.1.1.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3建设工程监理活动。2.1.1.2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2.1.1.3已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持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编制;(2)审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3)初审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4)现场巡视、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更换意见;(5)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主持监理专题会;4(6)协助总监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7)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等;(9)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审查工作,在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标准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审核结果;(10)协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做好监理费的催付工作;(11)强化对工地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12)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下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1.1.4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5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2.1.1.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2)因死亡、重病(伤)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2.1.1.6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2.1.2项目监理机构职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总体职责是:(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6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2.1.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2.1.3.1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2.1.3.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2.1.3.3外地入青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具体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执行。2.1.4检测设备2.1.4.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7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2.1.4.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2.1.5熟悉合同文件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等资料。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合同文件之间有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1.6施工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环境情况。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周边环境可能对正常施工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2监理规划编制2.2.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2.2.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文件相衔接,须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2.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8(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3)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2.4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2.5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2.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2.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2.3.1二级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下分项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等。92.3.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编制,须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3.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5)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3.4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3.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2.4基本建设手续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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