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城市人口持續增長,土地資源有限,加上科技進展,促使城市建築日趨向高空延伸,城市構造隨之高層化及多元複合化,各類休閒消費場所亦隨消費者需求亦隨之大型化,如發生火災,因容留人數眾多,場地複雜化,易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尤其高層建築物猶如一座座小型城市,人員、財物集中,如果發生重大災害,所造成之損失、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以汐止東方科學園區(樓高九八公尺)火災為例,直接財物損失達數十億元,並衍生停業、商譽受損等重大間接損失,為防範類似事件之發生,並強化高層建築物之建築及消防安全,爰擬定相關作業程序,針對其結構及用途之特性、火災危險性及現行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相關作為進行探討、研析問題所在,並提出火災搶救、災害調查鑑定因應措施及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作業規範,使業者對於建築物能有自行檢視之依據,政府執行單位能有事前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調查之標準,對於高層建築物火災損失將降至最低。貳、高層建築物問題之分析一、發生火災之原因(一)電氣設備使用不慎引起火災。(二)明火管理不善引起火災。(三)施工不慎引起火災。(四)機械設備故障引起火災。(五)抽煙不慎引起火災。2(六)蓄意縱火。(七)雷擊。三、擴大延燒之原因(一)防火區劃不完整。(二)可燃物品多。(三)消防安全設備未發揮初期滅火功能。(四)建築物管理權人防災觀念不足。四、無法安全避難之原因(一)避難手段有限。(二)避難路徑不通暢。(三)收容人員不熟悉避難路徑。(四)收容人員身體狀況不佳。(五)收容人員安全意識不足。五、無法快速撲滅火災之原因(一)救火指揮官通聯不夠順暢。(二)殘火處理不夠確實。(三)消防車停車空間受限。(四)消防人員進入搶救的安全通道無法確保。(五)救災障礙無法迅速排除。參、災害預防標準作業程序3針對前揭問題,本部已建立之高層建築物火災預防具體措施及相關作業程序如下:一、持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追蹤督導管制。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將轄內「高層建築物」列冊管理,並依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函頒之「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件一),列管檢查下列事項,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者,依規定予以通知限期改善、舉發、裁處並持續追蹤管制,以落實違反消防法案裁處業務。另檢查時,如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情事,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對於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率,以逐季降低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率至完全改善為目標。1.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檔案資料建立及列管檢查。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3.防火管理制度。4.防焰制度。二、落實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之目的,一方面要防止火災等災害之發生,另一方面縱有火災不幸發生時也要能將財物損失及人命傷亡控制在最小限度。由近年來多起重大火災災例顯示,唯有防火管理澈底實施,安全才有保障。消防機關相關執行措施列述如下:(一)消防防護計畫之審核鑑於往例,由於火源管理不當所引起的火災、消防安全設備不齊全或未實施消防防護訓練等,而造成應變不當所引起的擴大延燒,造成不可彌補的重大災害。究其原因,都是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輕視這些火災而所帶來的人命危害及缺乏對消防防護計畫重要性4的認知,疏於徹底管理所造成。故依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共計十項,其中第一項即為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其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時,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有關防火管理作業標準作業程序應依本部消防署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函頒之「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如附件二)辦理。(二)業主自我檢查防火管理業務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執行情形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除依法遴任防火管理人外,亦應依定期依據「防火管理執行查核表」(如附件二之附表三)實施自我檢視,每半年並應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三)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應變訓練及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驗證。高層建築物之使用型態愈來愈多樣與複雜化,一有火災,不但災情傳遞、初期滅火、避難引導乃至各種防災設備之處理等,均有賴防災中心功能之發揮,而其成敗與否則取決於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應變處理是否妥適、防災管理是否一元化且順暢有效,故有加強服勤人員應變訓練之必要。防火管理若只依賴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等少數人員,必然無法達到萬無一失之境界。唯有全體從業人員基於「團體責任」的共識與理念,有組織地分擔業務,才能使防火管理業務有效率、無疏漏地推展。尤其高層建築物因其先天特性,火災危害性高於一般建築,是以災害發生時之自衛消防編組,務須要求全體從業人員,依據統一的指揮命令,從事機動性的組織活動。故有必要訂定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作業要點,提示在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採取之應對事項;辦理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作業觀摩演習;並建立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實施自衛消防編組驗證結果之資料庫,如有驗證結果不合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並列為追蹤管制對象。其相5關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本部消防署已分別函頒各縣市消防機關「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如附件三)及「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如附件四)落實辦理。三、落實檢修申報檢複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工作係指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等專技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維護保養之工作,並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而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五)。此制度乃為使管理權人管理維護所屬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而消防設備師(士)可以藉其專業技術執行工作,消防單位則居監督立場執行公權力,以此為出發點,落實執行,以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可以發揮成效。因此持續落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方能有效維持消防安全安設備之設置功能,至消防機關相關檢查措施列述如下:(一)建立轄內各類場所應檢修申報列管清冊。(二)要求前列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並將檢修結果依限申報。(三)應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執行計畫」,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複查工作;複查工作得與前揭消防安全列管檢查合併執行。對未按時檢修申報之場所及不實檢修申報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應依法裁處並列為優先檢查之對象;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項目者,應前往該場所檢查,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追蹤管制對象。四、強化防焰認證制度及管理6為防阻火災的發生與擴大,提昇室內裝飾材料之防火性能,持續加強相關規定之訂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發證作業,建立應使用防焰場所及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廠商列管清冊,定期普查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加強防焰制度相關教育訓練。五、加強建築安全檢查及追蹤管理(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維護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之安全,本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範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檢查簽證項目有關防火避難設施類包括:防火區劃、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樓層以外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等;有關設備安全類包括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項目。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處理流程(如附件六)為全面檢視建築物設置防火避難設施之現況,本部營建署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之規定,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限期內將高層建築物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安全門梯、緊急供電系統、避難層出入口、屋頂避難平台、特殊供電與防火門窗等項目列為重點辦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並追蹤管制限期改善缺失。(二)加強防火區劃之檢查以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為例,其各層防火區劃均使用防火鐵捲門,此種情形在國內高層建築物極為普遍,而該鐵捲門之手動開啟裝置往往設於內部,以致內部起火時,消防救災人員無7法由外部順利開啟鐵捲門,為使消防救災能掌握火場第一搶救時間,迅速開啟防火鐵捲門進入搶救,實有必要加強防火區劃(包含使用防火鐵捲門區劃部分)之檢查。(三)落實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列管、複查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之規定及同條第四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結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之規定,相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複)查紀錄表(如附件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平日即已編組執行抽(複)查工作;因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辦理申報之各類場所種類繁多,鑑於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衍生之損失難以估計,為防範類似事件之發生,高層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抽複查應列為重點對象,以逐季降低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率至完全改善為目標。六、建築及消防安全資訊之公開(一)潛在危險高層建築物之資訊公開為使民眾得知所處場所之安全程度而有所警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檢查結果,將檢查不合格之建築物名稱及地點登載於傳播媒體或網站周知民眾,並定期更新資料。(二)推動高層建築物之防火標章為鼓勵民眾重視建築物之防火安全,宜輔導民間機構推動高層建築物防火標章制度,藉由防火優良評鑑推薦防火安全高層建築物;對取得防火標章者,宜擬定獎勵措施。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取得防火標章之高層建築物名稱及地點登載於傳播媒體或網站周知民眾,且定期更新資料。8肆、災害預防相關補強措施一、建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暨消防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為因應利用資訊技術推動電子化之產業革命潮流,另為節約各地消防機關對於消防檢查案件之登錄時間以有效運用人力,有必要建置建築物消防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以加速其作業流程。實施要項如下:(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暨消防檢查資訊系統暨申報制度之系統規劃、設計、建置及推動事項。(二)辦理上開系統之維護與操作訓練,召集全國消防機關專責人員參加。(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實施網路化作業,先期試辦網路申報,定期傳送成果。二、建立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電子化上傳系統為建立各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化,並督導各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落實嚴格執法,本部消防署刻正建置電子化作業模式,各縣市消防機關將列管場所基本資料、各項消防安全檢查情形及違規裁處情形輸入本系統,並隨時更新上傳,經由公開化、透明化、即時化,予以追蹤管制。三、建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建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可減少縣市政府建管人員登打資料時間,有助於解決縣市政府建管人力不足之問題,俾將有限之人力運用於加強清查資料及執行抽、複查作業。實施要項如下:(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暨申報制度之系統規劃、設計、建置及推動事項。(二)辦理上開系統之維護與操作訓練,召集全國建管人員參加。9(三)賡續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實施網路化作業,先期試辦網路申報,定期傳送成果。(四)建立並運用網路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成果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比例,並納入公務統計年報。四、推動產險制度與大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之結合一般而言,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建築及消防法規係基於人命安全之考量,而保險業對建築結構、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所訂定之認可基準則係基於產物安全之考量,通常較為嚴格。在歐美國家,保險制度往往強力主導建築及消防安全標準之訂定,基於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愈完備保費愈低之誘因,與建築物之消防安全緊密鏈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國內實有必要推動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