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及受检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二、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三、机房内对用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放射和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四、机房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必须在机房门外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五、对从事医用X线机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证,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六、放疗工作者所接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七、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征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八、接触医用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九、X线机安装后,使用过程应定期监测,至少每周一次。十、放射计量测量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检定或者法定的标准计量实验室检定。十一、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在照相室内,照相室门要关闭。严格按诊断要求的摄影部位调整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范围内。并对受检者的非摄影部位(尤其是晶状体、甲状腺、性腺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