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大唐国际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十必须”准则》解读近年来,大唐国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有效控制了安全风险。在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管理方面,针对历年来外来人员占大唐国际人身事故83.3%的问题,2009年公司出台了《大唐国际人身伤害事故从严考核规定(暂行)》,确定了“业主同等责任”原则,即:“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比照业主单位发生同类事故考核处理”。之后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委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该制度明确了“基层企业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这些要求为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一体化大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近三年来公司持续保持平稳的安全生产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还存在部分单位外包工程管理有所松懈;个别单位在外包工程资质审查、安全交底以及现场监督管理方面漏洞较多;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现场违章问题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集团公司系统外包工程作业人员发生人身不安全情况,形势非常严峻。这种严峻形势也引起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不同场合提出了“进一步构建‘大安全’管理格局”,针对外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制定规范的“十必须”管理要求。为此,公司安环部组织相关人员,遵照依法合规,责任明确,主题突出,易学易用,便于监督的原则,组织编制了外委项目部、外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要点,形成大唐国际《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十必须”准则》。“十必须”与“十条禁令”共同构成企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切实有效防范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各类事故。现将外委项目部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十必须”准则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条文解读】本条是对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两方面的要求。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二条:“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2.资质与保障能力包含的内容:(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发包方对承包方人员状况及各类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3)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备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4)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持有资质证书。第二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发包方与承包商安全责任的要求。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7.4:“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严禁层层转包。”(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煤炭、煤化工生产和其他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的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聘用短期用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2.安全协议的基本内容:(1)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2)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3)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4)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5)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6)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第三条必须在入厂前对承包方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并保留记录。【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发包方与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求。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八条:“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2.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要求。(2)消防安全、安全设施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3)完成所有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第四条必须在开工前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记录。【条文解读】本条是对承包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并应有完整的记录。”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1)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现场的作业范围、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应有完整的记录。(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3)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4)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以上四条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事故调查责任是否认定为发包方的主要依据。第五条必须审定施工“三措一案”,并全过程监督执行。【条文解读】本条所说“三措一案”原指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修订的管理规定中又增加了应急预案。为方便企业接受,仍沿用“三措一案”的简(旧)称。依据:(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第六条必须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合格证件上岗。【条文解读】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国家对各类特种作业均要求持证上岗。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相关要求。(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七条必须监督承包方使用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条文解读】在外包工程作业中,经常发生因所使用工器具或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第八条必须对项目部以外的发包工程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条文解读】本条所指的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对工作负责,是发包方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体现。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第九条必须对现场违章行为动态检查、考核并做好记录。【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发包方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要求。依据:(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