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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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G20High-LevelPrinciplesforDigitalFinancialInclusion致谢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感谢以下在原则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士和机构:来自G20国家,非G20国家,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代表,他们在原则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提供了有益的意见、建议和评论;G20财政部长、央行行长及其副手,他们在三亚、上海、华盛顿特区、厦门和成都的会议上对原则的起草和修订给予了重要的指导;GPFI名誉主席:荷兰王后Maxima(联合国秘书长普惠金融特别代表);GPFI数字普惠金融技术小组主席:孙天琦(中国人民银行);GPFI数字普惠金融技术小组共同主席:DouglasPearce(世界银行);GPFI数字普惠金融技术小组成员(负责原则的起草):-普惠金融联盟(AFI):NorbertMumba,RobinNewnham,KennedyKomba;-优于现金联盟(BetterThanCashAlliance):RuthGoodwin-Groen,RosGrady;-国际儿童与青少年金融组织(CYFI):BiancaIsaincu;-扶贫协商小组(CGAP):TimothyLyman,IvoJenik;-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PedrodeVasconcelos,MichaelHamp;-国际金融公司(IFC):MartinHoltmann,MominaAijazuddin,LorettaMichaels;-经合组织(OECD):AndréLaboul,Flore-AnneMessy;-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BankofChina):汪天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SMEFinanceForum):MatthewGamser;-世界银行(WorldBank):DouglasRandall,LoisQuinn,SolvejKrause;GPFI联络伙伴和行业机构: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andMelindaGatesFoundation);全球移动通信运营商联盟(GSMA);国际金融研究所(InstituteofInternationalFinance)。孙天琦KatharinaSpiessAysenKulakogluGPFI共同主席(中国)GPFI共同主席(德国)GPFI共同主席(土耳其)序言二十国集团(G20)认识到普惠金融在迈向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在这十年中,数字金融已经成功地提高了G20以及非G20国家妇女、穷人、年轻人、老年人、农民、中小企业和其他未获得充分服务的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成功的数字普惠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新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出现。数字普惠金融能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有效联动。利用数字技术降低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深化金融服务的渗透率,将是促进普惠金融的关键。2016年,G20极大地影响并加快了数字技术的运用,以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包容性,从而有助于促进和推动国家层面主导的行动,这些行动在家庭、社区、国家和国际层面可产生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影响。G20认为,在《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所制定的发展普惠金融原则的指导下,采取具体和有力的行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G20成员致力于采取具体行动推动国家层面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国际合作和相互交流与学习也十分重要。根据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精神,G20将致力于进一步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LIDCs)采取行动以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i“我们通过了由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我们鼓励各国在制定其更广泛的普惠金融计划时考虑这些原则,特别是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计划。”“我们要求GPFI与相关组织合作,在2017年向我们汇报各国在国别层面采取的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的行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2016年7月23-24日,中国成都“我们核准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二十国集团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我们鼓励各国在制定更广泛的普惠金融计划时考虑这些原则,特别是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并采取切实行动加快工作进度,让金融服务惠及所有人。”——G20杭州峰会公报,2016年9月4-5日,中国杭州|1原则一: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数字金融服务成为推动包容性金融体系发展的重点,它包括采用协调一致、可监测和可评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原则二: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在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平衡好鼓励创新与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新风险之间的关系。原则三: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管框架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充分参考G20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相关标准和指引,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管框架。原则四: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系统扩展数字金融服务生态系统,包括加快金融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安全、可信和低成本的方法为所有相关地域提供数字金融服务,尤其是农村和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摘要原则五: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方法,重点关注与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具体问题。原则六: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根据数字金融服务和渠道的特性、优势及风险,鼓励开展提升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素养的项目并对项目开展评估。原则七: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通过开发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提高数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该系统应可访问、可负担、可验证,并能适应以基于风险的方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各种需求和各种风险等级。原则八:监测数字普惠金融进展通过全面、可靠的数据测量评估系统来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进展。该系统应利用新的数字数据来源,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分析和监测数字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并能够评估核心项目和改革的影响。G20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在此时期内,我们的领导人得以利用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机遇,通过提升数字金融服务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全球有20亿成年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也无法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尽管我们在普惠金融领域已取得显著成果,但数字金融服务与有效监管(可通过数字化实现)对缩小普惠金融差距仍至关重要。数字技术能够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妇女在其中占大多数)以可负担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如教育储蓄、支付、获取小额商业贷款、汇款以及购买保险等。2010年《G20创新性普惠金融原则》推动了最初的努力和政策行动。以之前的成功为基础,2016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鼓励各国根据各自具体国情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以发挥数字技术为金融服务带来的巨大潜力。G20和金融标准制定机构在技术指导方面的丰富经验为这八项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进行风险管理及鼓励开发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有必要对金融创新予以支持。印度一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妇女代理商利用电子设备记录的信息开展款项回收(拍摄者:SudiptoDas)《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旨在促使G20领导人采取行动运用数字方法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以及实现包容性发展和提高妇女经济活动参与度等G20相关目标。《原则》认为迫切需要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高质量、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需要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该目标。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通常包括穷人、妇女、年轻人和农村地区人口,也包括少数族群)需要得到特别关注,同时也需要关注移民、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此外,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无法获得数字金融服务或者不愿意接受数字金融服务,我们应切实管理和解决这种风险。“数字普惠金融”还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原则》采用2016年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报告《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与普惠金融——演变中的格局》(GPFI白皮书)中的概念,即“‘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1“数字普惠金融”涵盖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财务规划和银行对账单服务等),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技术进行交易,如电子货币(通过线上或者移动电话发起)、支付卡和常规银行账户。2本原则基于2010年《G20创新性普惠金融原则》3并对其进行了补充。这些原则体现着不断发展变化的数字金融服务,整合了自2010年起G20、GPFI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提出的重要指引中的核心内容。更重要的是,《原则》意识到了仅靠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不足以达成普惠目标;而且促进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服务的广泛使用和理解,事关个人、国家和全世界的福祉。《原则》还指出,必须认识到并且积极地平衡好数字创新与快速发展的技术所带来的新风险。落实《原则》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可实施的国家战略、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采取国家层面的行动。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基本原理|3中国青海省的一位农民正在使用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数字转账服务(拍摄者:李耘文)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具体行动中国陕西省的农村妇女正在使用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数字支付服务(拍摄者:王波)促进数字金融服务是推动包容性金融体系发展的重点,它包括采用协调一致、可监测和可评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贯穿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政策指引与合作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因素。有效扩大广泛的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所有权和使用度进而实现普惠金融目标,需要通过树立榜样和主动促进创新性数字技术的使用,以惠及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和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4这一目标可通过制定国家战略实现,该战略应具有明确的愿景和具体的行动计划,它应在磋商中形成,具有协调一致性且能够被严格监测和评估,并且反映出政府与私人部门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正如摘要中提到的,对利益相关者而言,认清如下事实十分重要,即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无法获得数字金融服务或者不愿意接受数字金融服务,我们应切实管理和解决这种风险。“政府与私人部门行动”是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CPMI)和世界银行集团(WBG)联合发布的2016年《普惠金融支付领域的报告》5(PAFI报告)中的七项指导性原则(PAFI指导性原则)的首项。它强调需要积极的、有足够资源支持的和协调一致的行动,促使原来通过现金和支票支付的付款方式向数字支付转变。2014年GPFI报告《数字化支付机遇》6和2015年GPFI报告《提高妇女经济参与度的数字金融方案》7都强调了在促进数字金融服务方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采取相关行动。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的关键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国情,确保相关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能够反映实现数字普惠金融政策目标的新型数字商业模式,能够推广使用这些战略和行动计划,能够以证据为基础,目标具体、结果可测和责任明确。●有效加强政策制定者、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者、相关监管机构、金融纠纷处理专员和其他负有数字金融服务方面职责的机构(如通信、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管理机构)的合作。●积极促进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私人部门和民间团体)之间有关数字普惠金融方面的对话和合作,确保他们对数字普惠金融目标和市场行为预期的理解一致。原则一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7●在可行条件下,政府机构向消费者和小型企业做出的大额经常性支付应数字化,进一步促进和激励以非现金数字方式(如以更低的手续费为激励)8与政府进行款项收付。●鼓励和加强私人部门营利或非营利组织大额经常性支出的非现金化和数字化(比如,与薪金、转移支付和人道主义援助,以及汇款等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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