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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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模板:(一)综合统计工作制度l、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2、公司依照《统计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3、公司根据当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统计力量将随企业发展后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加不断加强。4、公司领导和支持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学习时间。5、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理交接手续。6、建立奖惩制度。统计负责人、专、兼职统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政府统计部门表彰的,企业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企业考核、评比、职位晋升的依据之一。对于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统计数据失真,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责任,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统计负责人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2、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3、制定和实施本企业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执行并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4、负责监督本企业统计工作人员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5、负责监督统计工作人员管理本企业的统计调查表和基础统计资料。6、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7、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8、支持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三)统计人员工作职责l、企业综合统计人员职责(1)、组织,协调本公司的统计工作,完成公司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2)、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4)、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5)、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府统计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字或者盖章后上报。(6)、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回复或修改统计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查询。(7)、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2、企业部门、基层统计人员职责(1)、企业基层统计人员按时向企业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生产进度等原始记录表。(2)、部门统计人员按时在网上报送财务、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并同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抄送纸质报表。(3)、及时回复综合统计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查询。(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1、公司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2、公司自制的原始记录要明确填写要求,由综合统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要求格式规范,完整配套3、公司原始记录的设置、变更、废除由综合统计人员报统计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记录。4、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账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5.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及网上打印的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统计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6、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人员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7、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用统计资料,需作好记录,按时归还。8、统计资料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上报的月度、季度等进度统计调查表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企业的综合统计年报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永久保存。(五)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为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国家法定统计调查任务,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2、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1)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2)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审核不合格的统计报表,退回相关统计人员进行重新核对、校填。(3)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校填。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3、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应责任。(六)统计资料签署制度为确保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明确分工责任,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实行签署上报制(1)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并经有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2)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原则上当天汇总出的数据、报表,当天签署。2、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1)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帐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2)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3)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统计负责人签字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3、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相关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七)统计工作交接制度为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确保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规范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工作、人员交接时的特殊职责,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任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2、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1)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并报送变更后本单位统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2)实行持证上岗。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法律知识和专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按时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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