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概述5.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6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实训及案例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概述5.1.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是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各种建设关系,包括: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建设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国家必须要实行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建设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利,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建设行为。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需要相互协作才能得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目的。如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的建造工作,而设计、施工等单位又需要建设单位的建设任务才能创造经济效益,等等。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的民事关系是指调整和处理国家、法人、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自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我国公民,但是依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1.2与建筑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管理条例》。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3.部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2.1总则1.立法目的《建筑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调整对象《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2.2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在《建筑法》第8条作出了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设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并不是所有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包括:(1)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工程。(5)军用房屋建筑。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管理《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从业资格1)企业从业资格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等级许可制度,这些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根据相应的规定,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资质等级有不同的划分方法:(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划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设立了不同的类别和级别。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划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以及机械电子工程14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又分为甲级和乙级(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4种专业工程类别设有丙级)。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一等、二等、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二等、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三等工程。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3)建筑企业资质的划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等。另外,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还需要接受一定时限的继续教育。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5.2.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一般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2.工程发包制度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该范围内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对于公开招标的,《建筑法》第20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资质的要求。《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另外,国家也提倡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但是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也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3.工程承包制度1)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