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立法过程-历时27年,过程漫长而曲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第一阶段:卫生部起草阶段--1985年—2007年,用时22年--1985年8月,卫生部指示四川、湖南两省卫生厅组成专家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1988年,刘协和教授《精神卫生法》第一稿形成。其后,“数易其稿”。卫生部成立专门起草小组。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2007年底-2011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各方面,特别两次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意见,并分专题召开专家论证会。--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2011年9月-2012年10月--2011年10月、2012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2012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何立法突然加速?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近几年重大案件--北大幼儿园杀人事件。2004年8月4日,具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徐和平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武汉徐武“被精神病事件”。2011年4月19日,在被医院精神科监护治疗4年多的徐武自医院逃离,来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4月27日,他在南方电视台大院内接受采访后,被武汉警方的便衣警察带走,并送回其之前接受治疗的武钢二院。地方立法:地方“包围”中央地方立法--2002年04月0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6年04月01日,《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2007年03月01日,《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2007年03月01日,《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2007年11月01日,《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09月01日,《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2012年01月01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地方立法:无法解决非自愿问题非自愿治疗--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除上海外,其他六地方法规均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强制送诊。北京拒绝出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9精神卫生法结构及内容精神卫生法结构及内容全文共7章,85条–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第五章保障措施,1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附则,3条立法背景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始终是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内容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的内容,体现了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水平,也是国内精神卫生立法相关问题的阶段性结论11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和“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集中落脚点条款最多,二十九条,全法的1/3充分体现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住院原则等)立法焦点问题最突出(如非自愿住院等)与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直接相关12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原则第25条至27条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循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第二部分程序与标准第28至第45条就诊过程中关键步骤“送”、“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卫生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依”第三部分权益保障与救济第46至53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有关规定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的原则性规定13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1、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解析第25条【设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条件】–第1款: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第2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第73条)–没有相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没有相应的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没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质控制度;–没有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没有办理诊疗科目行政许可手续。【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临床操作与务实】–增员:医生(转正、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师从事精神疾病基本诊治双证培训与认证、挖人等)护士(没有精神科职业护士,可过渡,精神科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获得者)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生,卫生部认证的心理治疗师-中级–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质控与管理制度–设岗:临床心理部(科)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卫生科普教育心理危机干预2、精神卫生法第26条解析第26条【诊疗原则和规范】–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第2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1991年):(1)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临床操作与务实】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的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1991年):(4)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5)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医学方法的唯一性)【临床操作与务实】世界精神病学会(WPA)《关于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宣言和观点》–对道德、社会、政治和其他价值标准的适应不良者不能诊断为精神疾病。–扰乱社会治安、既往精神病史,其本身不得作为目前诊断的依据。举例:在某个特殊时期某少数民族县级政府指导下的7名精神障碍患者集体就医的案例(自愿的处理、安全的管理、疾病诊治的告知等)【临床操作与务实】关于精神疾病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CCMD-3(2001)作用与地位与法配套的关于诊断指南指定(进行中)22【临床操作与务实】3、第27条解析与临床务实第27条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status)为依据。–基本标准:“精神症状”(symptom)的性质和病程–实务要点:必须以医生的亲自检查结果做为首要依据,以其他来源信息作为辅助。举例:传统的隐患-重“病”轻“人”重“他”轻“你”隔山打虎一叶障目第27条第2款【医学检查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能否匿名、化妆进行诊断?–以亲友、朋友身体给他人“咨询”的任何行为和意见,均必须与“医疗”和“医生”脱钩。【临床操作与务实】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第28条第1款【就诊自愿原则】–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精神卫生法未定义本概念。–非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而是普通人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通常认为:有明显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或行为异常表现的。(凭经验和常识)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自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适用所有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疾病性质和种类而改变,也不以患者的同意能力为前提;–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1996,世卫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自知力和行为能力亦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律概念。–对非自愿患者治疗也应尽可能取得本人知情同意。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程序–精神卫生立法的焦点。–问题:谁可以送疑似患者到医院?“送”申请人–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10120)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为何大多数地方立法规定只能由警察送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1995年2月28日开始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第28条第2款【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问题医院可否介入送疑似精神障碍者到医院?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第28条第3款【强制缔约义务】–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医疗机构的接诊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法律责任(第74条第1项)–行政责任:责令违规的医疗机构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5、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解析第29条第1款【诊断主体】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临床操作与务实】争议:非精神科医生能否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治?–调查:45-80%的精神科药物是由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生开具。–解决方法:–1、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2、及时组织会诊或转诊;–3、提高医生的诊疗水平;–4、底线:不要出具诊断证明书。5、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解析第29条第2款【留院观察】–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