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甲方)中标人:(乙方)年月日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文本说明本协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主要用于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形式建设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本协议作为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文件。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第三章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2条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3条声明和条件第四章项目建设第4条土地使用第5条设计第6条建设第7条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第五章项目设施的移交第8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第六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9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10条甲方的一般义务第11条乙方的一般义务第12条保险第七章终止、变更和转让第13条终止第14条变更和转让第九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第25条解释规则第26条争议的解决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高邮市湖西片区工业生产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由甲、乙双方签署《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各方分别为:(下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江苏省高邮市签署。特别说明: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甲方获得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授权签署本协议。3、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决定以PPP特许经营方式实施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项目;4、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5、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对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与甲方组建项目合资公司承担实施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PPP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项目”或“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项目”指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特许经营项目,地址为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具体到本协议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以PPP的方式参与融资投资、建设、运营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和部门单位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获收取厂房租金等费用。“中标人”“乙方”本协议的“中标人”“乙方”即“”“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含招标和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法律变更”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2.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厂房用地移交给乙方30天内。“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适用法律”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第三章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2条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2.1项目概况2.1.1PPP项目⑴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与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下属的依法注册成立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甲方负责出资万元,占股权的%。乙方负责出资项目土地出让金和项目建设(含立项、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前期费用)所投建设资金,占股权的%。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成立股东会,由中标人(乙方)出任企业法人,甲方派驻合资公司股东成员。甲方与乙方以PPP方式成立的合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甲方与乙方按各自职责及所占股份比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合资公司依据本协议取得厂房出租费。本协议项下PPP的建设地点为:。⑵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该项目建成后,由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按元/㎡回购该项目厂房栋面积为㎡,剩余厂房栋面积为㎡由合资公司运营年。⑶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建设过程中,乙方对预算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2.2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厂房出租服务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租金收益的权利。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持续有效,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资产的所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移交,负责PPP部分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2.3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终止,开始日期为年月日,结束日期为年月日。第3条声明和条件3.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3.1.1甲方已获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3.1.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3.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1.4甲、乙双方在高邮湖西新区依法成立的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3.2乙方声明3.2.1乙方为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2.2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3.2.3乙方保证在取得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个工作日内与在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依法成立双方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3.2.4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3.2.6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3.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3.1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3.3.2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3.3.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3.3.4派驻股东代表,对合资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PPP部分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建设高邮湖西新区管委会厂房、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厂房出租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租金收益的权利;3.4.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根据本项目合资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承担PPP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管理职责;3.4.3未经甲方同意,合资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四章项目建设第4条土地使用4.l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土地拍卖结束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合资公司名下,甲方确保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无地方人员影响,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4.2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第5条设计5.1设计施工甲、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共同选择中介机构编制本项目的预算,由乙方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由乙方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5.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由甲方向设计部门转交修改意见,由设计部门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甲方或设计部门接受并纠正的,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和/或设计部门承担。第6条建设6.1乙方的主要义务6.1.1除第3.8条款约定的前期工作以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和本协议的要求,负责完成本项目配套设施的所有建设,包括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6.1.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6.1.3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2甲方的主要义务6.2.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6.2.2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6.2.3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项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工程土地。第7条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7.1验收7.1.1法定验收7.1.1.1乙方应当根据附件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7.1.1.2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