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强化和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公司”)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第三条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六)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七)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八)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原则。第二章体制、任期第四条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经营班子成员由直接管理。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由本管理。2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党总支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将严格按照的授权及有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授权管理的干部情况。总经理助理和办公室、财务、干部人事、物资釆购、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人选,应在本研究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公示、任免等手续。第七条干部均实行聘任制(实行选任制的干部除外)。干部每个聘期原则上均为1年(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续聘。在一个聘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工作岗位。第八条干部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凡涉及干部职级和职数等问题,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3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囯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大局观念强,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一般为中共党员。(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市场。(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正确对待个人名利。(五)原则上具有三年及以上系统内工作经历,提拔前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较为突出,提拔前两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提拔为总经理助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正职任职经历;提拔为部门经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4提拔为部门副经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助理任职经历,或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六)原则上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七)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明确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还应在任职前取得相关资格;其中,提拔担任财务、审计部门正职或副职职务的,应具有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认可的职业资格(国家注册会计师优先),如任前已取得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首次聘期内,取得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认可的职业资格。(八)原则上应逐级提拔。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九)首次提拔为部门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4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48周岁);首次提拔为部门正职及以上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52周岁);(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干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5(二)触犯法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四)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个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虛作假记录的。(五)在任期内经考核不称职,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其他规定的。(六)《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任职情形。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与优化干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相结合。专业上应同的性质、责任令目标和发展方向相适应;年龄上应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岗位急需的优秀干部,可按程序考核,破格提拔任用。第十二条干部选拔方式主要有直接选聘(任)、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方式,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的力度。第十三条直接选聘(任)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各部门中层由人力资源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主要领导提名;(二)人力资源部初审分析,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开展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6应由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三)组织考察。(四)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六)任前公示和谈话。(七)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内部竞聘在系统内部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竞聘职位、任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可由本人直接报名参加竞聘,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竞聘人选。(三)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四)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六)任前公示和谈话。7(七)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五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二)公布职位。(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五)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七)任前公示和谈话。(八)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六条人才市场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二)委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协议。8(三)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材料。推荐人选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四)人力资源部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五)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七)任前公示和谈话。(八)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七条通过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人才市场选聘方式担任干部职务的,实行任职试任期制度,试任期为一年。试任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任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第十八条党组织及工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还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任前公示及任前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考察干部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一)与考察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可釆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地了解情况,突出考察工作业绩。9(三)听取纪检监察岗位的意见。(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第二十一条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二)主要缺点和不足。第二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凡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一批集中调整中层干部超过中层干部总数15%的(新设、重组和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的情形除外)、中层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过党总支集体研究并形成决议。集体研究干部任免的一般程序是:(一)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和审阅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考察材料,并达成一致意见。10(二)在分别征求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三)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干部的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釆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四)会议主持人应尽力统一大家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形成决议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五)已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如需复议,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经半数以上党总支成员同意,并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四条任免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任免干部不得搞临时动议,不得封官许愿,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二)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党总支讨论;(三)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四)个人不能改变党总支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11(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中层干部的、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必须事先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八)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九)对尚未公开的任免事项,严禁泄露信息。第二十五条单位破产、倒闭、解散、工商注销、各类建制撤销或变更及单位名称变更后,干部所在原单位对应职务自然免除,不需办理免职手续。第二十六条各级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加强纪律性,在涉及个人任免职及调动等问题时,都应服从组织决定。干部在接到任职或调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者,免除其职务,两年内不得在系统内重新安排领导职务。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七条对干部的考核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并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第五章薪酬激励第二十八条对干部的薪酬激励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执行。12第六章免职、辞职与退休第二十九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除现职:(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二)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三)因严重违纪或违法被追究责任的;(四)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五)达到本岗位最高任职年龄界限或任职期限的;(六)因决策失误或履职不到位给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第三十条干部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13(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需本人申请,到达退休时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干部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所任(含兼任)职务自然免除(另有安排除外),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单位有业务关系的民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七章培训、交流第三十三条干部培训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参加培训情况是提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