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为保证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管理行为,实现校园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保护系统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切入点。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第二条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中的子系统,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第三条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的直属机构,“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包括: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与系统相关的网络设备及应用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卡片制作、发放;有关信息的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后勤集团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账务结算和现金充值。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积极协助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第四条所有合法持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使用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校园卡为非接触式IC卡,是“校园一卡通”系统专用设备上使用的介质。第六条学校在建项目,凡涉及校务管理、身份验证或收费等事项,应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不得重复发卡。第七条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负责全校校园卡卡务管理、信息服务及相关设备管理。第二章校园卡管理第八条校园卡分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消费卡四类.。第九条职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持卡人具有的使用功能,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决定。持卡人须根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使用校园卡。第十条职工卡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效期为在校时间。第十一条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学校各类学生,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时间。第十二条临时卡的使用对象为来校从事访问、交流、讲学、作业等短期工作的临时人员,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第十三条消费卡发放对象为仅需商务消费的人员。第十四条使用校园卡消费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能透支,不计利息,不能提前取款。第十五条所有校园卡合法持有人都视为承认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使用校园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一经发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校园卡。第十七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联系。拾获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八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章校园卡卡务管理第十九条学生卡在新生入学前由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集体办理,统一制卡。新生的信息资料及数码照片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第二十条因故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薄,下同),经处级及以上职能部门审批后,为办卡人开具相关证明,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现场办理。第二十一条居住和生活在校内的职工家属,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明,交费可办理实名制消费卡。第二十二条解冻、补卡、换卡和注销校园卡,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持卡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办理。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变更所属单位,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依据职能部门通知,在系统内调整部门,不需更换校园卡。如持卡人需要更换,则须承担换卡工本费。第二十四条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实名制消费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第二十五条校园卡挂失后,可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制卡的工本费。若补办后找回原卡,补办新卡概不回收且不退还工本费。第二十七条校园卡丢失、污损、毁坏造成无法使用,可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换卡。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换卡后,原卡自动作废。第二十八条所有持卡人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毕业生离校由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根据学校安排统一在系统中办理身份注销手续,但保留校园卡的商务消费功能到当年12月。第二十九条有效期已到的校园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本人需持相关证明,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一年。第三十条对已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的持卡人,如需要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手续。第三十一条校园卡商务消费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持卡人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可使用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提供的网站及语音电话等自助设备,完成修改查询密码、、挂失、余额查询等业务。第四章商户管理第三十三条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终端设备收取消费款,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均为校园一卡通商户。第三十四条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1.学校收费户:包括校园卡管理中心收取补卡工本费开立的账户。2.部门收费户: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校医院、体育部等学校服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费用开立的账户。3.经营商户:主要是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开立的账户,包括各食堂、餐馆、水房、商场等。第三十五条学校所属单位及校内经营户均可向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的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商户的经营收入,由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商户账上。第三十七条各商户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需凭后勤集团开具的相关证明到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办理。第五章收费与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校园卡的工本费用的管理1.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学校人事处确定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第一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2.其他人员申请办理校园卡按制卡成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3.校园卡遗失或损坏补办按制卡成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4.外聘教职工在学校生活,需要办理校园卡,每卡收取押金50元,退卡时退还押金。若消费卡遗失或损坏,要扣除工本费。第三十九条校园卡的工本费仅用于制卡成本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维护。第四十条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须持可正常使用的校园卡到后勤财务室清算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第四十一条超过有效期限3个月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校园卡,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将予以销户,并将所销户的账户余额及持卡人信息存档,交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人员。校园卡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后勤财务室领取卡中余额。第四十二条各类办班单位集体所借消费卡,归还时没有使用的消费卡余额退还办班单位的账户中,使用过的消费卡余额上交学校财务。第四十三条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良性运行,合理配置系统资源,对所有使用终端设备的用户(商户),收取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运营管理费(收费标准另定)。第六章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第四十四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由服务器、网关机、交换机、消费POS机、读卡器、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管理系统。第四十五条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己管理和维护。第四十六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领导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还将对商户单位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0%的罚款,罚款上缴学校。第四十七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第四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第七章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九条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第五十条持卡人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投诉。第五十一条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校园卡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五十二条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不符账务的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第五十三条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对其账户出现异常进行的调查。第五十四条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各使用单位没收的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交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协助校园卡的具体工作。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