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理责任(XXXX-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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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倪建国2013年度工程质量监理责任一、工程质量监理的法律基础二、工程质量监理的责任(法规和合同等)三、规范、标准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规程、管理办法等)近年来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履行法定职责及履行合同情况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理企业出卖资质、监理业务由监理包工头或施工包工头挂靠、超过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监理月报、快报不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或未传上网)、监理报表无签名,部分监理人员无上岗证,监理业务不熟悉,材料送检无记录,监理月报上报情况与实际材料台账不符,无监理日志,监理制度不完善,材料进场未经监理审查确认,高危作业未经监理验收、现场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等。监理企业被扣分的主要原因有: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被扣分的主要原因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分的主要原因有: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归纳起来就是:监理企业运作不规范,监理资源投入不到位,监理人员基本业务不熟悉,监理执业水平和能力不足。根源是:法规意识淡薄,社会责任不强,诚信缺失,工作不用心!针对这些问题,从目前监理的实际出发,结合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特点,就工程质量控制的意识、方法及实例作简要讲解,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一、工程质量监理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国家及省市现行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等v监理定性:v1、建设监理是法定的一项制度(强制)v2、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管理职责(责任)v3、运用成熟的项目管理知识、技术、经验和能力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服务v4、为工程着想,肩负着社会责任v5、通过合同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v6、借鉴或参照国际工程咨询管理模式v7、自负盈亏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活动v体制存在的问题:v1、监理制度定位问题(政府和社会职能的延伸还是建设单位职能的补充)v2、监理是管理还是劳务工(收费问题)v3、规范监理问题(监理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现象)v解决问题的办法:v1、政府主管部门及执法者要依法行政,给监理有尊严v2、建设单位要正确认识监理,放心监理v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守法经营、练好内功、秉公监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全社会重视二、监理责任v监理不代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但履行一定的政府监督管理职能。v监理不但为建设单位服务,还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监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v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乎人的生命,监理要积极作为,坚持原则。否则,监理责任重大(属一拳击倒)。(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共8章85条。其中: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v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节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条例》共8章71条。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做好五个方面工作)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方案把关)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四项必须承担的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简称:四个不得。是当时担任副总理、现任温总理亲自要求明确的事项)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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