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船舶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船舶行业从事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维修)、检验、检测、船舶及相关钢结构、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1.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1.获博士学位。2.获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2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五)符合省、市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备条件: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2.具有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的能力。3.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4.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二)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大型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船舶修理工作3年以上。2.作为骨干完成过县(局)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3.作为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单位自立科研项目,并是一项以上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4.作为骨干具有承担本专业产品设计或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能力,承担并完成船舶工程中本专业(学科)的设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造(含施工、维修)船舶3年以上。35.作为骨干从事造船工艺(指导)、施工流程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船舶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6.作为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得到有关部门(含相当机构)鉴定认可。7.从事船检专业的人员需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审查、检验本专业主要船舶产品(含船体项目)3年以上。8.撰写过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9.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及时提出系统报告。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二)获得有一定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三)有2项以上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经有关部门(含相当机构)鉴定认可。(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法规或管理规定获得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奖励。(六)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贡献或解决较大技术问题且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七)完成2项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新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八)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第十条论文、著作要求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和专业文章(第一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4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或任期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或受到单位表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一)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3年,但不满4年。(二)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三)县(局)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获得有一定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五)市(厅)级项目或课题研究、设计的主要完成人;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局)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获得市(厅)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四)负责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五)作为骨干在较大船舶或钢结构制作中,取得显著业绩,得到行业内专家的认可。(六)能对市场进行早期调研分析,完成本企业产品的自主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含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四条从本市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第十六条本资格条件由南通市职称办负责解释。1南通市船舶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能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船舶行业从事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维修)、检验、检测、船舶及相关钢结构、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1.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2.非工程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3.非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4.非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5.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2师资格: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大、中型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船舶修理工作。2.参加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3.参加过县(局)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等。4.参与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船舶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5.从事船检专业的人员需参与审查、检验本专业主要船舶产品(含船体项目)1年以上。6.具有参与本专业产品设计或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能力,参与船舶工程中本专业(学科)的设计工作1年以上;或作参与建造(含施工、维修)船舶2年以上。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过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新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2.参与的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经有关部门(含相当机构)鉴定认可。3.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4.在完成第七条所要求的工作后,其工作成效获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好评,或业主的好评。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文章1篇以上。(二)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或文章1篇以上。3(三)撰写过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总结1篇以上。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专业助理级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第十一条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二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第十三条本资格条件由南通市职称办负责解释。1南通市船舶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能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船舶行业从事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维修)、检验、检测、船舶及相关钢结构、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