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多媒体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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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ternationalPrivateLaw教师简介姓名:马华电话:13757120459邮箱:mahua@zjut.edu.cnInternationalPrivateLaw第三编统一实体法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成立的程序与效力,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四节卖方与买方的义务第五节违约及救济方法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规则第七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见案例20.1、20.2、20.3、20.4、20.5)2.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这是区分一个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标准。(2)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3)合同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4)合同的履行具有风险大、消耗时间长等特点。(5)法律适用通常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二、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可称为贸易文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单的表述或字母缩写形式来说明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费用的负担、手续承办和风险的划分等内容。1.FOB(FreeonBoard)即装运港船上装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它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FOB下,卖方必须负担的责任和费用为:(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期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清洁提单和发票等有关单据。买方的主要责任为:(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2)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并支付货款。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表示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期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并运往约定的目的港,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在CIF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为:(1)负责租船定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和相应的海运提单、保险单等。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为:(1)办理进口许可证和交纳进口税。(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3)支付货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收受货物。在采用CIF条件下,尤其需注意提单的作用问题。因CIF为典型的单证交易。3.CFR(CostandFreight)表示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CIF不同之处在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包括保险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4.FCA(FreeCarrier)表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若买方未指定明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在何处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FCA与FOB在价格构成上基本相同,两者都包括运费、保险费。但FOB只适用于海运,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者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一样。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就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发盘和承诺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1.发盘,又称要约,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承诺,就可按所载交易条件履行合同;要约须传达到受要约人。2.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一项有效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受要约人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在承诺中附加了对要约内容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则构成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对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投邮生效原则和到达生效原则两种观点:投邮生效原则即指载有承诺内容的邮件一经投入邮筒或者电报、电传一经发出,承诺即生效。到达生效原则即指承诺只有传递到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承诺的撤回一般是指承诺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一般的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见案例20.6、20.7、20.8、20.9、20.1020.1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合同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作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来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2.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复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其同意的任何条款订立在合同之中。其内容一般由合同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合同的首部。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及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订约双方的全称及地址,订立合同的原因和目的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这些虽然不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2)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核心,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及仲裁条款。这些条款的实质内容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即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和货物风险的转移。(3)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合同的文字效力、正本与副本的份数、合同附件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内容。第四节卖方与买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1)交付货物。若合同对交货地点有规定,按合同的规定交货;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完成交货。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涉及到货物运输,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如,合同规定从某特定仓库提取1000吨钢坯作交货之用),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同时,公约第33条对交货时间作了规定:①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可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间交货。(见案例20.13)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处理。(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单据一般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指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其中装运提单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转售货物及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不可缺少的文件。(3)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案例20.12)(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2.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支付货款;二是受领货物。(1)支付货款。即包括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在合理的地点、时间付款。(2)收取货物。(案例20.14)第五节违约及救济方法1.违约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反合同(non-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所谓根本性违反合同,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2.救济方法(1)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①损害赔偿。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见案例20.18)②当对方预期违约时,可中止履行合同或宣布撤销合同。③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当对方发生根本违约时,可以撤销该批合同或整个合同。(见案例20.15;20.16)预期违约,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预定应由合同某一方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尚未来到之前,该方当事人即明确表示自己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已表明它届时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2)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和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①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见案例20.19)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④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⑤撤销合同。⑥要求减价等其它方法。(见案例20.17)(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①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案例20.20)②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③撤销合同。④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⑤支付利息。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规则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其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2.在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自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4.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情形下,从买方收受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收受货物,则从货物已交给他处置而他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到买方承担。5.但在货物未特定化以前以及卖方或买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时,上述风险的转移规则将不适用。(见案例20.21、20.22、20.23)第七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我国于1980年4月派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并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政府又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同一天交存核准书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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