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师:岳洁Email:jili654321@163.com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涉外因素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2)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运用冲突规范的调整方式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直接调整方法运用统一实体规范的调整方式是指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两者的关系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德国、日本的一些学者:只包括冲突规范2、法国及受其影响国家:范围较广3、英美法系:包括三个方面的规范4、我国基本认同的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规范(3)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二、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渊源。2、立法形式:散见式专编、专章式单立式(二)司法判例1、两大法系对判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态度。2、我国的态度。(三)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二、国际渊源(一)国际条约1、条约所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根据“条约必守信”的原则,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力也较强,是国际私法重要的渊源。2、国际私法统一化(二)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的概念2、由两部分组成(1)国际习惯(2)国际贸易惯例3、我国的实践第二章法律冲突第一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广义的法律冲突1、含义2、种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又可以分为: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时际法律冲突的含义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二、狭义的法律冲突仅指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第二节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2、内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二、法律冲突的实质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一)萌芽阶段(13世纪以前)(二)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国家代表人物著作学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法国杜摩兰《巴黎习惯法评述》意思自治原则荷兰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国际礼让说)“法则区别说”1、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冲突法之父”2、主要内容:人法、物法、混合法3、评论:(1)发展性●双边主义●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2)原始性●过于简单●难以区分“人法”和“物法”“国际礼让说”1、代表人物:胡伯2、主要内容:“法律适用三原则”3、评论●“国际”私法的真正诞生●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但承认外国法效力的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国家”本位●影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冲突法(三)近代(19世纪)(四)当代(20世纪至今)国家代表人物著作或演说学说德国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法律关系本座说意大利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之基础》演说国籍说,三原则英国戴赛《法律冲突法》既得权说美国斯托雷《法律冲突法评论》继承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1、代表人物:萨维尼2、内容●每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其归属,即“本座”。●“本座”位于哪个法域,就适用哪个法域国家的法律。●决定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归属于某一法域的纽带就是各种空间连结点。●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和法律行为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本座”。3、评价——萨氏学说的特点●解决法律冲突的一个新途径——以法律关系为起点寻找选择法律的方法。●采取双边主义,强调内外国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主张冲突法的国际法性质●“私人”本位——萨氏学说的影响●对欧洲传统冲突法的影响:双边冲突规则的大量出现以及冲突法的法典化趋势。●对美国现代冲突法的影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借鉴。国家代表人物著作学说英国莫里斯《法律冲突法》公平需要理论“自体法”理论戚希尔《国际私法》美国库克《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本地法说卡弗斯《法律选择程序》优先选择原则柯里《冲突法论文集》政府利益分析说莱弗拉尔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艾伦茨威格法院地法说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最密切联系说国家代表人物著作或论文学说德国拉贝尔《冲突法——比较研究》比较法学派法国巴迪福《国际私法哲学观》协调论德国克格尔利益论弗朗西斯卡基斯《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论文)直接适用的法律“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1)“虚假冲突”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2)“真实冲突”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3)“无着落案件”无任何一州对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就此情形,原则上也应适用法院地法。Tookerv.Lopez该案Tooker和Lopez是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同学,同为纽约州居民(住所地在该州)。Lopez开车带着Tooker,从所在大学前住底特律(在密歇根州)度周末。途中,Lopez在超车时车子失控倾覆,Lopez和Tooker当场死亡。死前,Lopez的车子已在纽约州投保。Tooker的父亲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纽约州法院对Lopez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密歇根州的《乘客法规》(gueststatute)应予适用,原告则认为应适用纽约州普通法的侵权规则。纽约州的普通法:搭车者可以诉求车主赔偿该州该项立法旨在保护受害人(搭车者)利益,并促使车主谨慎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从该项法律的目的分析,只要受害人住所地在本州,则案件就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即纽约州具有“政府利益”。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纽约州,当属此种情形。密歇根州的《乘客法规》:除非车主故意加害或有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诉求车主损害赔偿。该项立法的目的在于:●阻止搭车者忘恩忘义之举,保护车主的利益。●防止车主和搭车者合谋,骗取保险人的赔偿。据此,只要车主或保险人为密歇根州居民,该项法律就将予以保护。本案车主和保险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而非密歇根州居民。因此,密歇州对本案没有“政府利益”。总之,本案只有纽约州有“政府利益”,属于“虚假冲突”,因此,应适用纽约州的普通法规则,Lopez对Tooker负有侵权责任。Lilienthealv.Kaufman本案Kaufman已被俄勒冈州法院宣告为“浪费者”,并由其监护人监护,该监护人宣布Kaufman所发生之债务将无效。此后,Kaufman在加利福尼亚州向Lilientheal签发了两张支票,支付地也在加州。本案由俄勒冈州法院受理。原告Lilientheal主张本案应适用作为合同签订地(支票签发地)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被告Kaufman则辩称本案应适用自己的住所地法俄勒冈州法律俄勒冈州法院认为:该州法律规定“浪费者”发生的债务无效,其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浪费者”家庭及本州政府免受该“浪费者”拖累。因此,只要“浪费者”以其家庭是俄勒冈州居民,该项法律就应予以适用。本案Kaufman及其家庭均居住在俄勒冈州,因此,俄勒冈州具有“政府利益”。加州法院认为:加州法律规定“浪费者”签发的支票有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州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该州的商业声誉,因为合同的缔结地和履行地在该州,如认定其无效,将有损人们对该州的信任。本案债权人Lilientheal为加州居民,且合同(支票)的缔结地均在该州。因此,本案加州作为合同缔结地(支票签发地)和履行地(支票支付地)也有“政府利益”。既然两州都是有“政府利益”的州,则该案属“真实冲突”的情形,因为法院地在俄勒冈州,所以俄勒冈州法律应予适用,Lilientheal无权要求Kaufman偿付支票。Erwinv.Thomas本案Erwin及其妻子均为华盛顿州居民(住所地在该州),Thomas为俄勒冈州居民(住所地在该州)。在发生在华盛顿州的一起事故中,Erwin因为Thomas工作受工伤侵害而致残。于是,Erwin妻子以“配偶权”受到损害为由在俄勒冈州起诉Thomas。●华盛顿州采用传统的普通法规则,主张妻子无权主张“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丈夫可以)。●俄勒冈州法律已废除这一规则,赋予夫妻双方都有权诉求对“配偶权”的保护。华盛顿州法院认为:华盛顿州采用传统的普通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侵害人的利益,使其不会招致受害人妻子提出的侵害“配偶权”之诉。因此,只要侵害人是华盛顿州居民,就应成为该项法律规则的保护对象,而事实上,本案侵害人Thomas为俄勒冈州居民。可见,华盛顿州当无政府利益可言。俄勒冈州法院认为:该州法律的立法目的体现的是保护已婚妇女的“配偶权”,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俄勒冈州有住所的人,并非意在保护全美国其他州所有已婚妇女的这一权利。本案Erwin的妻子为华盛顿州居民,由此,俄勒冈州也属无“政府利益”的州。因本案所涉两个州均无“政府利益”,其应为“无着落案件”,只能适用其中法院地州(俄勒冈州)的法律,Erwin的妻子有权得到损害赔偿。从真正意义上说,柯里是首开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之先河者,由其开创的“利益分析”学派,对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原封不动照搬柯氏“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判例虽不多见,但该说经修正或与其他学说混合而得到适用的案例,则屡见不鲜。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1、雏形阶段公元7世纪中叶,中国唐朝《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18世纪欧洲才出现了成文的国际私法的规范。1756年颁布的《巴伐利亚法典》是最早的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典。2、迅猛发展阶段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中期,出现了制定成文国际私法的高潮。其中意义最大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表现在:第一,其规定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后,各国纷纷效仿,标志着国际私法由学说法进入到制定法阶段。第二,本国法主义的诞生。第三,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变革阶段(20世纪以来)(1)立法数量增多。(2)立法内容逐渐扩大。(3)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二)国际立法史大致起源于19世纪中叶,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冲突法统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利马会议、泛美会议等。2、实体法统一:统一私法国际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指在调整具体涉外民事关系时,指明该适用哪一种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仅指出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2)从作用上看,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3)从结构上看,包括“范围”和“系属”。二、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指调整对象应具体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其中包括连结点。连结点是把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某地法律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或媒介。举例:1、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合同的损害赔偿,依合同的缔结地法。三、连结点1、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结点。2、常见连结点3、连结点的分类(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4、连结点的选择(1)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