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ternationalPrivateLaw教师简介姓名:马华电话:13757120459邮箱:mahua@zjut.edu.cnInternationalPrivateLaw下列为有用的国际私法方面联机资源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3.~pildb/html(美国国务院国际私法站点)4.(海牙Asser研究会)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6.(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7.(国际商会)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庭)9.(世界贸易组织)10.(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第六章冲突规范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二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五章海事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六章票据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七章破产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九章区际冲突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第三十一章仲裁协议第三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三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第三十四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第二十七章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十九章国际司法协助第三编统一实体法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一章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三章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四章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学习国际私法的基础,应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和体系,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又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这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和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上述两种方法是现代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的不同主张二、国际私法的规范一、在范围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不同学者对该问题持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由以下三种规范组成,即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3.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4.东欧国际私法学者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主张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5.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着不同的主张,除了上述四种观点以外,还有学者主张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简称专用实体规范)。基本分歧:统一实体法规范和专用实体规范韩德培先生的“一机两翼”说二、国际私法的规范本书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规范:(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它之所以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这种规范是产生国际私法问题的前提。(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学就是从研究冲突规范开始的。(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确切地说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但是,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其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与冲突规范相比,明显地表现出不少优越性。(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商事仲裁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的规范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鉴于这种规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尚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应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三种不同的理论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一、三种不同的理论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实质上就是确定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尽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的法律部门的问题。(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其主要理由有:①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②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没有什么不同。③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④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为国内法。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巴丹、巴迪福、德国的康恩、努斯鲍姆、沃尔夫、英国的戴赛、戚希尔、诺斯、莫里斯;美国的比尔、库克;前苏联的隆茨等。其主要理由如下:①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②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③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适用范围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④国际私法上与国际公法上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3)“二元论”或“综合论”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齐特尔曼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贝斯里斯基等。他们认为: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也涉及到国际;②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也涉及到他国的利益;③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应该确定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是“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这两部分的综合。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律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概念已不能容纳迅速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因此,广义的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它乃是一个体系而不只是一个部门法。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适用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从渊源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已大量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也就属于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国际法。它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当然,它与国际公法是有区别的。在这里,国际私法仍和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样,都是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独立的二级学科。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有:1.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2.私国际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4.冲突法conflictslaw或法律冲突法thelawoftheconflictoflaws或法律冲突theconflictoflaws除上述名称外,旧中国将国际私法法称之为“法律适用条例”,德国称之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之为“法例”。另外,还有“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名称。目前,“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在国际上是比较普遍适用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学术著作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于叫做“冲突法”。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一、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二、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角度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四、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或规范五、综合性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分为如下几类:①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②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中。③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中。④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⑤《美国冲突法重述》的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⑥《中华人民共和闰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如下几类:①仅讨论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俗称“小国际私法”体系。②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三大部分,俗称“中国际私法”体系。③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俗称为“大国际私法”体系。④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核心内容,通常称为英美普通法体系。⑤在依顺序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通常称为法国体系。作业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二、简答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