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二0一一年一月—2—目录1.总则……………………………………………………22.工程签证内容……………………………………………3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43.1承包单位职责……………………………………………43.2监理单位职责……………………………………………4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5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6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96.附表及附图…………………………………………………12—3—1总则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4—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2工程签证内容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2.1.2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2.1.3指挥部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2.1.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指挥部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其他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经指挥部、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不可避免造成承包单位已完工序发生修补、返工、废弃的工作内容应办理签证。除上述原因外,应办理索赔确认和索赔工程签证手续后,由指挥部在责任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转付给索赔方。2.1.5其它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2.2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2.2.1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的工程量增减。2.2.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5—2.2.3因承包单位责任或非业主责任而增加的费用。2.2.4其它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3.1.1承包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并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同时须附上此项签证有关的详细支持材料(包括《合同》相关条款及设计说明等)后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并根据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的审核意见实施。3.1.2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按合同施工”。因承包单位擅自不按设计、不按合同规定所施工的项目,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单位承担。3.1.3施工过程中因其他承包单位(被索赔方)施工不当造成本单位(索赔方)的损失时,由索赔方按索赔签证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具体按《索赔签证工程量及费用确认表》执行。3.1.4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工程签证台帐表,按规定与监理单位和指挥部进行核对。3.1.5从施工总体部署考虑,为满足总体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投资控制,承包单位对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6—3.2.监理单位职责3.2.1监理单位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工程签证按规定并及时签署意见,监督工程签证的实施。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指挥部对工程签证的工作要求。3.2.2监理单位负责核实签证的所有支持材料、工程量及费用,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签证资料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3.2.3监理单位须建立工程签证台帐表,每月末与承包单位、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进行核对,确保工程签证台帐及时、准确和完整。3.3广发金融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3.3.1工程管理部是指挥部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签证的实施情况。对签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工程量准确性负责。3.3.2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每月末组织工程管理部、采购合同部、财务审价部对工程签证台账进行核对,并将校对情况(如签证原因、各部门审批工程签证的及时性,工程签证费用增减情况,工程签证增减费用占合同价的百分比情况等)书面通报各部门并抄报办领导,以便严格控制工程签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3.3.3采购合同部负责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对工程签证事项是否成立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7—3.3.4财务审价部是指挥部内部工程签证的最终审核部门;负责对签证事项的工程量及各类单价计算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工程签证费用。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4.1《工作联系单》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1)4.1.1《工作联系单》是对可能发生的签证事件及其原因进行确认的凭证,承包单位在提出《工作联系单》申请时应附签证事件由来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指挥部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联系单、监理指令等相关支持材料。若为监理单位或指挥部口头指令时则在《工作联系单》内详细说明。4.1.2承包单位须在实施工程签证内容前三天内,将签证意向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一式十二份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4.1.3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后1日内审核完毕,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签证事件原因的真实性,并将现场情况记录备忘。4.1.4承包单位须在《工作联系单》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和指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对于影响工程进度或施工安全的紧急事件在征得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总指挥口头同意后即可实施。《工作联系单》审批权限规定如下:—8—4.1.4.1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4.1.4.2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副总指挥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4.1.4.3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上,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4.1.5如果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承包单位须按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七天为间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此项签证事件详细进展的工作联系单。4.2《工程量签证表》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2)4.2.1《工程量签证表》是在《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完成后,对签证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的凭证。《工程量签证表》应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必要时附计算简图)和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及其它支持材料。4.2.2承包单位须在《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完成后3天内,提交《工程量签证表》及支持材料一式十份报监理单位审核,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审批。4.2.3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对《工程量签证表》审核完毕后报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4.2.4监理单位应跟踪签证事件的全过程,及时检查签证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对《工程量签证表》中的工程量应认真、严格的审核。对签证工程量中有回收使用价值的材料设备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9—4.2.5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量签证表》2天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到重大且具有回收使用价值的材料设备指挥部技术管理部需参与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的签证工程量才能作为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的依据。4.3《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3)4.3.1《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是对经广发金融中心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的签证工程量进行计价,明确签证费用的凭证。承包单位申报《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时应附详细的签证费用计算书,所采用单价的计算依据和经审核的《工程量签证表》、经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及相应的支持材料。4.3.2承包单位须在收到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的《工程量签证表》后3天内,提交《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及相应支持材料一式八份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审批。4.3.3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4.3.4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加具部门意见后转采购合同部。4.3.5指挥部采购合同部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加具部门意见后转财务审价部。4.3.6指挥部财务审价部应在3天内审核完毕,《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审批权限规定如下:(详见4.1.4.1)4.3.6.1一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0万元以上:由财务审价部上报办指挥长审核,指挥长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4.3.6.2二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万元至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10—由财务审价部审核后报总工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4.3.6.3三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审价部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指挥部根据合同约定不额外支付。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5.1工程签证事项在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经指挥部确认成立时,承包单位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签证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能够相互解释、不存在分歧。5.2承包单位在报送《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时,其资料应列明清单目录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所提供资料均需按顺序编制页码,一式八份:5.2.1《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5.2.2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说明及计算过程、合同外换算/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乙供材料/设备定价资料等支持工程签证费用计算的资料。5.2.3《工程量签证表》及支持材料(已审批的原件)。5.2.4《工作联系单》及支持材料(已审批的原件)。5.2.5相关支持材料:提供经监理单位及指挥部确认的与《工作联系单》即签证事项是否成立有关资料有: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有关会议纪要、指挥部文件、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指令等。与《工程量签证表》即签证工程量有关的资料有:经监理单位及指挥部确认的反映原始地形地貌测量记录,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照片,试验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及施工记录等。—11—发生以下工程签证内容时,其签证支持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规定:5.2.5.1土石方工程所有涉及土石方工程签证须提供经监理单位、指挥部确认的签证事件发生前及结束时方格网图或纵横断面图(路基土方)或基坑断面图(基坑土方);图上应标注土质成份和实际的土石分界线。5.2.5.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提供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料,并且有相关资料证明该灾害影响到工程的顺利实施,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需要返工或部分废弃。5.2.5.3设计变更(1)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废弃工程,应提供经监理单位、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对已按图施工又需拆除或迁改的工程量签证表,同时应附拆除或迁改的照片,照片内容应能够反映时间、拆改部位、参加现场确认的三方人员。(2)提供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