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统计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企业及派驻机构。第三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管理制度,高质量地完成上级统计部门赋予的统计任务;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统计资料;对公司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管理监督;组织公司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二章统计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企业、各支服务单位。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第五条公司统计是公司综合统计管理、统计监督和统计执法机构,公司各企业、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上级统—2—计部门各局(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并汇总统计数据报送公司统计部门。第六条统计工作作为公司评优、兑现的考核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调用和移交,不得损坏。第八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的、向区外上级机关、统计部门和新闻单位及其他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须由本办法规定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定,公司上级统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出。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报公司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如有调动、离职等工作变动时,需妥善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情况报知公司统计部门。第十条公司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3—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相关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公司上级统计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企业、单位和统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表彰,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1、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2、在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公司上级统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处理。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