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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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主旨】为了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发展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属地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第四条【企业材料报送】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送相关材料。第五条【车辆登记】凡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2-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办理登记。第六条【企业规范运营】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五)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六)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七)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3-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八)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九)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十)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十一)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十二)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十三)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第七条【使用者行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4-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二)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第八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登记、通行秩序管理和制定停车点位的规划标准及违反治安、交通法律法规行为处罚;(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五)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九条【区级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并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5-第十条【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执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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