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2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环计[2004]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坚持自愿有偿,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并按本办法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二、服务范围(一)接受委托的样品采集、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样品分析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二)接受委托的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接受委托的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五)污染源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六)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三、收费规定(一)制定或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监测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监测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监测的房屋折旧费及维修费、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仪器检定费、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前6项之和的10%计算。《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也可参照相近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先行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试行两年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核定新增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二)环境监测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三)环境监测成果转让(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报告除外)和技术咨询服务,按国务院《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1]第194号),原江苏省科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的通知》(苏科政[94]1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等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四)技术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五)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六)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不得收费。(七)培育环境监测市场,鼓励充分有序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垄断或操纵本系统、本地区环境监测市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或委托方接受指定的服务。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五、委托方应为监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委托双方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业务并支付费用。违者按《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七、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取得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八、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序号类别采样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大气、废气、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1大气采样器点.次.项352大气采样简易设备点.次.项153降水收集器点.次154大气采样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仪器法点.次201.大流量24小时连续采样按150元/点.次.项收费。2.需要采样1小时以上进行富集的项目按75元/点.次.项收费。3.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4.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按100元/点.小时均值.项收费。5≤4吨锅炉滤膜重量法台.次40065-9吨锅炉滤膜重量法台.次750710-20吨锅炉滤膜重量法台.次15008≥20吨锅炉滤膜重量法点.次1009林格曼黑度目视法一组数据2010烟道烟气采样测试SO2、NOx、O2、CO等仪器法个数据7011生产废气测试生产工艺尾气测试不等速采样孔.次.项1001.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2.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10%的费用)。3.炉窑按风量折算,参照相应吨位锅炉收费标准的1.5倍执行。4.单独测林格曼黑度时才收费,否则已包括在锅炉测试12机械设备排气测试等速采样孔.次.项400中。5.除尘效率测试按同等锅炉的3倍收费。6.在生产废气监测中,对放射、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7.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执行。13汽油车CO、HC、NOx、Pb汽车尾气测试仪辆.次.项5014柴油车烟度不透光烟度计辆.次.项10015汽车尾气测试摩托车尾气测试仪辆.次.项10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执行。接受委托检测时收取。(二)固体物品采样1工艺原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采样样602表层(深度≤0.15米)样353中层(0.15米深度≤0.5米)样704土壤样品采集下层(深度0.5米)样150(三)水质采样1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底质表层(深度≤1米)样302中层(1米深度≤1.5米)样803样品采集下层(深度1.5米样1304表层(距水面≤0.5米)瞬时样点.次.项105地表水中下层(距水面0.5米)瞬时样点.次.项126地下水瞬时样点.次.项12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废水部分执行。2.30米宽的河流以及工业废水的流量测试加倍收费。3、夜间采样加收50%。7表层(距水面≤0.5米)瞬时样点.次.项158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中下层(距水面0.5米)瞬时样点.次.项259工业废水瞬时样点.次.项1510近海海域(≤5海里)瞬时样点.次.项1511海水远海海域(5海里)瞬时样点.次.项2512污染源流速仪次.断面7013河流(≤50米)2小时/次.断面30014河流(50-150米)3小时/次.断面50015流量河流(≥150米)多谱勒测流仪次.断面700夜间测量加收20%。16水深瞬时样点.次20(四)生物采样1陆生生物采样瞬时样样702水生生物采样瞬时样样45(五)放射性样品采集1大气气溶胶气溶胶采样器100立方米202沉降灰沉降灰采样器点.次.项253降水降水采样器点.次.项254氚氚采样器样2005地表水瞬时采样点.次186地下水瞬时采样点.次187水废水瞬时采样点.次23夜间采样加收50%。8土壤固体采样器样1009底泥底泥采样器样10010原料固体采样器样10011固体废渣固体采样器样10012水生动物瞬时采样样6013生物陆生动物瞬时采样样110(六)焚烧废气采样二恶英类等速采样孔.次.项5000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序号类别项目名称监测、测试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厂界噪声仪器法点.次702交通噪声仪器法点.次70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仪器法点.次704区域环境噪声仪器法点.次1105噪声铁路边界噪声仪器法点.次110夜间监测加收20%。6稳态振动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307非稳态振动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408振动振动强度振动测试仪每个数据259工频电磁辐射仪器法点数据6010电磁辐射高频电磁辐射仪器法点数据6011电磁频谱测量仪器法点数据6012无线电干扰场强仪器法点数据6013χ、γ辐射剂量(率)仪器法每个数据5014χ、γ累积剂量仪器法每个数据8015α/β表面污染仪器法平方米5016空气中氡气及其α潜能浓度仪器法每个数据7517室内222Rn测量仪器法次30018倒装放射源仪器法次80019查找放射源仪器法人.天30020中子源防护监测仪器法每个数据50021电离辐射事故剂量测定仪器法人.次200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使用不需人工值守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萃取、吸收、离心分离、蒸馏、回流、干热灭菌等简单前处理单样.项202干(湿)式消解、高压灭菌、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干扰掩蔽等复杂前处理单样.项303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样80常规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