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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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考评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承担。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考评的相关工作。—2—第三条【培育原则】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培育依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3014,DB37/T3015,DB37/T3134,DB37/T3135)进行培育考评。第二章培育条件第五条【工程规模】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应在3个月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第六条【基本要求】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3—1.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且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2.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3.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4.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政策,组织机构健全,管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5.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本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优先培育。6.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施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三章培育考评程序—4—第七条【培育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计划样表和计算因素见附件1)。市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确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对标实施。第八条【对标培育】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培育,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第九条【考评推荐】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考评,严格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一般于当年3季度初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报,第二批一般于当年4季度初上报)。1.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标培育报告。3.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专用条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计划及凭证(复印件)。4.反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不少于5分钟)。—5—5.市主管部门组织市级考评认定“优良”等次的正式文件。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推荐汇总表(附件3,按推荐次序排列)。上述第1至3项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与第4项一并形成数据光盘报送。第5项可根据市级考评时间安排,延后最迟于当年省现场考评前上报。第十条【考评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赴各市开展现场考评,在此基础上组织集中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4季度。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一条【激励推广】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优绩优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并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广。鼓励支持企业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动态监管】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予申报;—6—对于已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处、城市建设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范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2.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3.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7—附件1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序号地区数量序号地区数量房建市政房建市政1济南10威海2青岛11日照3淄博12莱芜4枣庄13临沂5东营14德州6烟台15聊城7潍坊16滨州8济宁17菏泽9泰安合计注:1.房屋建筑工程各市计划数量=全省计划总数×上年度省一体化平台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各市占比×浮动系数;市政工程各市计划数量=各市上报的工期3个月以上市政工程项目总数×10%×浮动系数。2.浮动系数与上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事故挂钩,基数为1.0,未发生事故的,上浮0.1;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下浮0.1;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下浮0.2。出现不足整数情况的,结合各市工作情况确定。—8—附件2类别:□房建□市政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工程名称房建建筑面积(m2)房建结构类型市政工程类别市政工程规模工程造价(万元)工程地址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电话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邮编项目经理电话建设单位单位名称电话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邮编监理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电话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地址邮编申报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市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10—附件3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推荐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自评结论市级考评结论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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