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DOC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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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仅起参考作用,一切以原件为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山西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8—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9、4.2.8、4.5.5、5.1.10、6.1.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二、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山西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等单位共同编制的GB50208—2002,已于2000年12月经全国审查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建标[2002]61号文批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具体解释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在规范,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交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太原市新建路35号,邮政编码: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要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参编单位: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冶金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地铁运营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哈尔滨雪佳集团有阴公司主要起草人:哈成德朱忠厚冀文政雷志梁王向波张玉玲朱祖熹薛绍祖张文华王存孝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上海隧道工程公司防水材料厂、山西丽华涂料有限公司的大力协助。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说明:1.0.1根据1998年3月底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的规范修订协调会的精神,决定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合并,并明确把修订后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定为《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1.0.2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说明: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施工验收。本规范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叙述。1.0.3地下防水工程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明确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说明:1.0.4本规范是根据国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地下防水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统一标准》配套使用。1.0.5地下防水施工质量的验收应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2术语2.0.1地下防水工程undergroundwaterproofengineering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件的工程实体。2.0.2防水等级gradeofwaterproof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2.0.3刚性防水层rigidwaterprooflayer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水层。2.0.4柔性防水层flexiblewaterprooflayer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率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成的防水层。2.0.5初期支护primarylinning采用矿山法进行暗挖施工后,在岩体上喷射或浇筑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第一次衬砌。2.0.6盾构法隧道shieldtunnellingmethod采用盾构掘进机进行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的隧道暗挖施工法。2.0.7土工合成材料geosynthetics指工程建设中应用的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材料、土工特种材料的总称。3基本规定3.0.1地下工程质量防水等级分为4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防水等级标准1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2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3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4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说明:3.0.1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结合地下工程不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是:1.防水等级为1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象。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被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通常混凝土结构的散湿量为0.012—0.024L/m2.d。当渗透小于蒸发时,结构表面不会留存湿渍,故对此不作定量指标的规定。2.防水等级为2级的工程,不允许有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过去《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曾给出渗漏量为0.025—02L/m2.d的指标,由于这一量值较小,难以准确检测,会给工程验收带来一定的困难。经过对大量观测数据的分析,在通风不好、工程内部湿度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多年来,铁道、隧道等部门采用量测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湿渍总面积、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湿渍个数的办法来判断,已得到工程界的认可。同样,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也提出不同的量化指标。3.防水等级为3级的工程,允许少量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渍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渍面积小于0.3m2时,此处的渗漏可认为符合3级标准。为便于工程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当湿渍的最大面积、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和漏水点数量。4.防水等级为4级的工程,允许有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标准提到任意100m2防水面积渗漏水量是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这是根据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的规定,即100m区间的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是1m区间的1/4。3.0.2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0.2_1和表3.0.2_2选用。表3.0.1_1明挖法地下水工程防水设防工程部位主体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诱导缝防水措施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塑料防水板金属板遇水膨胀止水条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外抹式防水砂浆外涂防水涂料膨胀混凝土遇水膨胀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防水嵌缝材料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可卸式止水带防水嵌缝材料外贴防水卷材外涂防水涂料遇水用止水条防水等级1级应选应选一到二种应选二种应选应选二种应选应选二种2级应选应选一种应选一到二种应选应选一到二种应选应选一到二种3级应选应选一种宜选一到二种应选宜选一到二种应选宜选一到二种4级宜选—宜选一种应选宜选一种应选宜选一种表3.0.1_2明挖地下水设防工程主体内衬砌施工缝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防水措施复合式衬砌离壁式衬砌、衬套贴盛装式衬砌喷射混凝土外贴式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防水嵌缝材料中埋式止水带外涂防水涂料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可卸式止水带防水嵌缝材料遇水膨胀止水条防水等级1级应选一种—应选二种应选应选二种2级应选一种—应选一到二种应选应选一到二种3级—应选一种宜选一到二种应选宜选一种4级—应选一种宜选一种应选宜选一种说明:3.0.2本条文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应包括两个部分内容,即一是主体防水,二是细部构造防水。目前,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诱导缝)的渗漏水现象最为普遍,工程界有所谓“十缝九漏”之称。明挖法施工时,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设防,对主体防水“应”或“宜”采用防水混凝土。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1—3级时,还应在防水混凝土的粘结表面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称谓“多道设防”。一道防水设防的涵义应是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个防水层。多道设防时,所增设的防水层可采用多道卷材,亦可采用卷材、涂料、刚性防水复合使用。多道设防主要利用不同防水材料的材性,体现地下防水工程“刚柔相济”的设计原则。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混凝土是永久性材料,但通过实践人们逐渐认识混凝土在地下工程中会受到地下水的侵蚀,其耐久性会受到影响。现在我国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受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水混凝土在抗渗等级S8时的渗透系数为5—8*10—8cm/s。所以,地下水对混凝土、钢筋的侵蚀破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防水等级为1、2级的工程,大多是比较重要、使用年限较长的工程,单靠用防水混凝土来抵抗地下水的侵蚀其效果是有限的。同样,对细部构造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所采用的防水措施越多。暗挖法施工是针对主体不同的衬砌,也应按不同防水等级采用不同的防水措施。3.0.3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说明:3.0.3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特别对施工单位提出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既要对设计质量把关,又要掌握地下工程防水构造设计的要点,施工前还应有针对性的确保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对地下防水工程的各工序应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3.0.4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交通规则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说明:3.0.4施工过程中建立工序质量的自查、核查和交接检查制度,是实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根本保证。上工序完成后,应经完成方与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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