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信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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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1/8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信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3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依法设立的信审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信用征集、评定、信用管理服务过程中,因对信用征集、评定、信用管理职责的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且基于被保险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用审核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与委托人欺诈、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的行为所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委托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险合同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该委托行为本身不合法;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8(七)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借款人的资料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等情形。第五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赔偿限额和免赔率第六条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被保险人每次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本次索赔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七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3/8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利宝保险有限公司4/8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保险人提出的减小或控制经营风险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或督促被保险人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5/8(三)保护事故现场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四)损失清单;(五)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文件;(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6/8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此项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的10%。(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索赔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进行赔偿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保险责任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7/8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或仲裁、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退保手续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8/8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在合同解除之日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七条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在条款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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