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建标[2001]4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申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已经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2,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科技处反馈(北京100088)。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篇厂址与总平面1.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2.总平面设计第二篇建筑与结构1.建筑设计1.1屋面1.2地面与楼面1.3防雷1.4建筑防爆1.5建筑防腐1.6防幅射2.防火2.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2.2厂房的防火间距2.3厂房的安全疏散2.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2.5库房的防火间距2.6甲、乙、丙类液体储灌、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7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2.8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9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10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2.11建筑构造2.1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1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2.14消防给水排水2.15室内消防用水量2.16主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2.17灭火设备2.18消防水泵房2.19电气3.结构3.1荷载3.2地基基础与动力基础3.3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3.4钢结构厂房3.5砌体结构3.6抗震设防分类标准4.构筑物4.1贮(筒)仓4.2烟囱4.3通廊5.地下工程第三篇工业设备安装1.通用设备2.专用设备2.1工业锅炉2.2起重设备2.3连续输送设备2.4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2.5烧结设备2.6焦化设备2.7冶炼设备2.8液压、气动和润滑设备3.电气设备4.自动化仪表第四篇配套工程1.锅炉房2.气体站2.1氧气站2.2发生炉煤气站2.3乙炔站3.供配电3.1供配电系统3.2低压配电3.310kv及以下变电所3.4电热设备电力装置3.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3.6电气装置接地3.7冷库供配电4.给水与排水4.1建筑给水排水4.2室外排水4.3给排水设施5.采暖通风与空调第五篇烟花爆竹工厂设计1.总则2.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2.1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2.2计算药量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3.1工厂规划3.2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3.3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3.4销毁场和燃放实验场的外部距离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4.1总平面布置4.2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4.3危险品总仓库的内部距离4.4防护屏障5.工艺布置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6.1危险品的储存6.2危险品的运输7.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7.1一般规定7.2危险品厂房的结构选型和构造7.3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7.4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7.5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造8.消防9.废水处理10.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10.1采暖10.2通风11.危险场所的电气11.1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11.2电气设备11.3室内线路11.4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11.5室外线路11.6防雷与接地11.7通讯第一篇厂址与总平面1.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2.0.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第3.6.2条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第3.6.3条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第3.1.1条选择冷库库址时除应遵守选择厂址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肉类、鱼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昀小频率的上风侧;三、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922.2.3厂区不应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一、产生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粉尘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段;二、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三、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四、传染病医院附近和地方病流行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版)第6.0.4条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0.5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l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第6.0.12条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7.3条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昀远点确定。第7.1.7条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物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第7.2.8条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第7.3.2条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第7.3.4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冷库设计规范》QBJ72—84第3.1.3条库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3的要求。库房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2.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版)第6.0.4条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0.5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l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第6.0.12条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7.3条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昀远点确定。第7.1.7条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物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第7.2.8条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第7.3.2条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第7.3.4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冷库设计规范》QBJ72—84第3.1.3条库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3的要求。库房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库房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表3.1.3序号有关建(构)筑物名称昀小距离(m)12345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污水处理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牲畜验收分级栏、饲养栏锅炉房、煤场鱼类加工厂的下脚料堆场、有除臭味设施的鱼粉厂、污水处理场70100503050注:冷库公称容积小于2000m3时,其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真空制盐厂设计规范》QB6008—959.1.4真空制盐厂的制盐、提硝车间和包装、储运工段,为中等腐蚀环境,厂区供配电设施(热电站、总降压站、中心配电所)应布置在其上风向,间距不应小于30m。第二篇建筑与结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