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第三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3.1概述3.2从业单位资质管理3.3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第一节概述3.1.1从业单位资质制度3.1.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3.1.1从业单位资质制度《建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质资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1.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3.1.2.1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说明: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3.1.2.2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2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作用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第二节从业单位资质管理3.2.1从业单位的条件3.2.2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3.2.3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3.2.4从业单位资质年检制度3.2.1从业单位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业单位的条件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注解:注册资本反映的是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保障其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反映,也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注册资本由国家规定,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订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规定。3.2.2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对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房建工程企业特级企业:3亿以上一级企业: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600万元以上公路工程企业特级企业:3亿以上一级企业: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3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1000万元以上3.2.2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对工程监理企业注册资本做了明确规定: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10万元。工程监理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10万元3.2.3建筑业企业资质3.2.3.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定设立类别和级别。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不分级别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3.2.3.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3.2.4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制度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下述13种行为的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13种行为的。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或者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有下述13种行为的。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10转让资质证书的;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节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3.3.1注册建筑师3.3.2注册结构工程师3.3.3注册监理工程师3.3.4注册造价工程师3.3.5注册建造师3.3.1注册建筑师3.3.1.1概况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1995年9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6年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3.3.1.2考试制度两级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试时间: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每半年或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在全国同时进行考试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3.3.1.3合格证书的发放&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3.3.1.4建筑师的注册&3.3.1.4.1注册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除《注册建筑师》第13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均可注册。&3.3.1.4.2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五年的;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3.3.1.4.3注册的申请程序与机构采取个人注册与单位统一办理手续相结合的程序。由申请注册者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聘用的设计单位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申请者能否注册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注册的条件,设计单位无权决定。经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明。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二级注册建筑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3.3.1.5注册建筑师的执业&3.3.1.5.1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业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业务范围限定在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范围内。&3.3.1.5.2执业的机构、业务的承担及收费注册建筑师的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由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并指派,不得私自承接业务。执行业务应当由设计单位统一收费,注册建筑师不得私自收费。3.3.1.5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与义务&3.3.1.5.1权利1)专有名称权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名义执行业务;二级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得二级注册建筑师得执业范围执行业务。2)设计文件签字权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和高度以上得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3)独立设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得设计图纸,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3.3.1.5.2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设计质量,在其负责设计的图纸上签字;保守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不能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3.3.1.5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与义务注册建筑师的责任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设计单位对签字的注册建筑师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追偿。3.3.2注册结构工程师&3.3.2.1概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3.2.2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3.3.2.2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证书.考试合格人员,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五年的;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3.3.2.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3.3.2.3.1执业范围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其他业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3.3.2.3.2执业机构、业务的承担和收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业务并统一收费。3.3.2.4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3.3.2.4.1权利名称专有权——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名义执行业务。结构工程设计主持权——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