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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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土木工程相关法规是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延伸课程。本课程以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为主,并了解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内容概要概述法律基础知识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法律民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1、1法律基础知识1.1法的概念、特征、作用1.2法的效力1.3法律责任●1.1.1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哲理意义:“理”、“常”通用,指“道理”、“常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古代汉语:抽象的“天命”、“天志”、“礼”、“法度”、“道”、“理”等,都是“法”。•典章制度:与“律”、“法律”、“法制”相通。•我们所要讲的乃是“国法”,定义详见P1。●1.1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2)法的特征•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见性的社会规范。•由国家规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1.1.2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按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法律对事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1.1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1.1.3法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了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归责、免责●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1.1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1.2.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法律行为的概念•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违法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2民事法律的成立要件●(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3代理的法律规定●1.2.3.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代理的概念•必须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3.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2.3.3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行使要求•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认真履行职责。●(2)代理权行使限制•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3.4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回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直接的监护关系消失●1.2.3.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位善意且无过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的代理。●此外本来知道他人以本人民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3.6代理制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法律责任●(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案情摘要」●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199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因此,林某无代理权。而他却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应当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偿付货款利息。●「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系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某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法院认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个人承担。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1.2.4物权●1.2.4.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4.2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额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的义务。●(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植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权。●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4.3物权的种类●(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种类:我国目前的财产所有权主要种类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受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2.4.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2.4.5物权的保护●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案例:今年4月20日,萧山人小俞通过某房产中介,花83万元买进了一套房子。卖房子的是厉某(化名),两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小俞就和厉某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到了6月,小俞开开心心地去收房,却发现里面住着施女士(化名)一家。起初,小俞以为是租客,因为中介带着小俞去看房子时,跟他说里面有租客。随后,小俞多次要求施女士搬离,施女士却说这房子是她的。双方为了争房子,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报警,但依然解决不了问题。今年10月11日,小俞拿着起诉状及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来到法院起诉施女士,要求她搬离房产证所指的房屋。施女士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满肚子的委屈。她说,她与厉某早在2007年3月7日就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她花了26.88万元买下这套房子。因为是期房,当初厉某只把购房发票及房门钥匙交付给她,不过事后双方均未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008年三四月间,厉某得知上述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从施女士处拿回购房发票,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接着,厉某又把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拿了30万元贷款。2009年5月22日,施女士到法院起诉厉某,要求确认自己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因为施女士拒绝代为厉某清偿相关债务以消灭抵押权,而银行也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施女士,因此法院驳回了施女士的诉讼请求。如今,厉某拿到房产证后,又将房子卖给了小俞,导致同一套房子有了两个主人。施女士由于无法出示房屋的相关合法证件,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以上案例中的施女士的遭遇,其实不是不可以避免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在本案中,如果施女士能在交付房款后、厉某交付房屋时立即去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卖家则无法再次出售房屋,也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些纠纷了。●1.2.5债权●1.2.5.1债权的概念和特征●(1)债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2)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的请求权、债权的相对权、债权的发生具有任意性与多样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5.2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1.2.5.3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5.4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提存而消灭●(3)债因免除而消灭●(4)债因抵消而消灭●(5)债因当事人死亡解除●(6)债因混同而消灭●1.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2008年2月1日,A市某供销公司与B县建筑公司签订购销水泥合同。合同规定:供销公司供给a号水泥450吨,每吨价格200元,货款总额90000元;交货期限为2008年2月底,由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B县建筑公司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200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B县建筑公司,B县建筑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所水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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