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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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我所经认真研究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及法律服务需求,专门为现代企业(主要指公司制企业)制定了以下法律服务方案,贵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增加或减少。1、法律顾问团队由对公司法律业务领域有相当研究的合伙律师牵头组成法律服务小组(根据贵单位企业特点协调本所其他专业律师),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法律服务。其中,律师为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负责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其他专业律师辅助律师工作。2、法律顾问服务内容2.1日常法律事务2.1.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1.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1.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2.1.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2.1.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2.1.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漏洞;2.1.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2.1.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2.1.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2.1.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2.1.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2.1.12、对企业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2.1.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2.1.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1.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1.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2.1.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1.18、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其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2.2、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2.2.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起草、审订相关法律文件,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2.2.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相关法律文件;2.2.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2.2.4、参与企业并购与反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2.2.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2.2.6、参与融资、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2.3、非诉讼法律事务2.3.1、为企业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3.2、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2.3.3、为企业设立、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2.3.4、代理企业办理各类公证;2.3.5、代理企业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2.3.6、代理企业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2.3.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2.3.8、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2.4、诉讼法律事务2.4.1、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4.2、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2.4.3、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3、法律顾问工作原则、程序(方式)3.1、对企业日常法律咨询的解答工作企业日常法律咨询事务是指简单的、不需要律师出具详细法律意见、且企业急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简单合同内容及签署的法律问题;简单的企业经营法律问题;简单的企业管理操作的法律问题等。3.1.1、工作程序3.1.1.1、倾听咨询内容,了解相关背景;3.1.1.2、进行咨询解答、提供法律方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以书面方式解答;3.1.1.3、适时跟进,及时提供后继法律支持。3.2、草拟法律文件3.2.1、工作原则3.2.1.1、合法性原则。草拟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2.1.2、公平、公正原则。草拟的法律文件应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3.2.1.3、最大限度地保障我方当事人利益原则。草拟的法律文件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利益;3.2.1.4、能够有效地执行或履行的原则。草拟的法律文件应当符合客观现实条件,所涉当事人能够有效地执行或履行。3.2.2、工作程序3.2.2.1、向当事人了解草拟法律文件的目的或意图;3.2.2.2、向当事人了解在法律文件中有无特别规定的内容;3.2.2.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法律文件提纲;3.2.2.4、拟定法律文件的条款;3.2.2.5、律师对法律文件的条款经过反复审查、修改、补充后,将草拟的法律文件发给当事人征求意见;3.2.2.6、当事人对草拟的法律文件提出意见后,律师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3.2.2.7、律师修改、补充法律文件直到当事人同意后,律师草拟法律文件的工作完成。3.3、审查法律文件3.3.1、工作原则3.3.1.1、形式上审查原则。对法律文件的结构及条理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3.3.1.2、合法性审查原则;3.3.1.3、全面性审查原则。对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有时虽然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但法律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将法律文件条款的相关内容比照该法律规定进行审查;3.3.1.4、利益保护原则。审查法律文件应当从公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3.3.2、工作程序3.3.2.1、主体适格审查,即审查法律文件的签订或制订主体是否适格;3.3.2.2、内容全面性审查,即审查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3.3.2.3、内容合法性审查,即审查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3.2.4、条款合理性审查,即审查法律文件的条款前后是否有矛盾,能否切实可行;3.3.2.5、对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审查,即审查文件的执行或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是否有利于我方当事人。3.4、修改法律文件3.4.1、工作原则3.4.1.1、全面修改原则。从文件的标题到落款,只要应当修改的均作出修改,包括文字和标点符号;3.4.1.2、结构调整原则。如果文件逻辑混乱,结构不合理,应当作出整体或部分调整;3.4.1.3、形式美观原则。如果文件在外观形式上差,律师应当作出修改,保证其形式美观。3.4.2、工作程序3.4.2.1、修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3.4.2.2、修改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3.4.2.3、修改表述不准确的文字、词句、标点符号等;3.4.2.4、段落逻辑混乱时,调整文件整体或部分结构;3.4.2.5、标题与内容不符时,修改标题;3.4.2.6、重点修改“对赌条款”,即双方在某种条件下均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条款。3.5、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工作3.5.1、工作方式3.5.1.1、个别辅导。对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个别管理人员,需要律师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的,律师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培训;3.5.1.2、通过电话、传真、QQ对话、电子邮件等进行咨询解答。达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企业法律观念,又能及时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3.5.1.3、举行会议集中培训。新颁布实施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法律,需要律师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企业可以组织管理人员召开大会,由律师进行集中培训;3.5.1.4、张贴法律全文或条文摘要的宣传方式。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可由律师整理该法律法规的全文或部分条文摘要后,企业制作出来在企业醒目的地方或指定的公告栏处张贴进行宣传;3.5.1.5、发放法律常识手册。企业管理人员的人数相对有限,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可由律师对常用的法律整理成册,企业制作出来后下发给管理人员学习;3.5.1.6、可采用的其他宣传与培训方式。3.6、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工作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决策层、领导层会议审议的涉法事项;项目开发与投资、企业并购、组建、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产权转让、招投标、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与职工权益相关的涉法事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群体信访、突发事件、法律诉讼等重大涉法事项等等。3.6.1、工作内容3.6.1.1、审查论证涉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3.6.1.2、审查论证涉法重大事项的法律可行性;3.6.1.3、审查论证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3.6.1.4、审查论证涉法重大事项需履行的法律程序;3.6.1.5、审查论证涉法重大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3.6.1.6、审查论证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3.6.1.7、审查论证涉法重大事项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3.6.2、工作程序3.6.2.1、企业提出法律论证的事项;3.6.2.2、确定参与法律论证的组成人员(组成法律论证组),一般情况下参与的人员应当有:律师、企业把关领导、企业行政主管、与论证事项有关的企业业务主管和主要业务人员等;3.6.2.3、向法律论证组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3.6.2.4、召开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3.6.2.5、根据法律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建议,并提交企业;3.6.2.6、企业根据法律审查论证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有关制度、方案、合同文本、文件等材料。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采纳或认为不妥的,应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3.7、对企业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3.7.1、工作原则律师介入协调处理纠纷案件,程序、方式及处理的结果均须合法,以达到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的或者为解决纠纷奠定一定的基础。3.7.2、工作方式3.7.2.1、谈判。律师代表企业参加与纠纷的另一方举行的座谈会、商谈会、协调会等会议,与对方面对面地进行磋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双方的利弊,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让双方权衡利弊得失,以求得双方妥协,最终达成和解。3.7.2.2、发函。律师通过发出律师函或者以企业的名义发给对方函件,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析并指出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以便解决纠纷。3.7.2.3、借用行政手段。在纠纷双方的主张相持不下,且涉及到相关行政部门对纠纷案件又有管理职权的情况下,利用该行政部门介入并通过行政手段协调,促使双方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3.7.2.4、其他方式协调处理。只要有利于解决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一切可以解决纠纷的方式,促使双方协调解决纠纷。3.8、对企业法律事务的专项服务工作对企业事务服务的专项服务,是指需要律师参与谈判、耗费时间较长、所需草拟的法律文件较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章制度、股权变动、激励制度方案、并购与反并购、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3.8.1工作程序3.8.1.1、企业向律师书面说明专项法律事务的目的及相关情况;3.8.1.2、企业根据律师的要求向律师提供专项法律事务的有关书面文件资料;3.8.1.3、律师审查企业提供的材料,提出法律可行性分析意见;3.8.1.4、律师根据可行性意见制定和草拟专项法律事务的操作方案;3.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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