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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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城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分局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三项建设”和“一查二打三整四建综合行动”专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省、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确保“三项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努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着力提升“五个能力”,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上品质,紧紧围绕“打造最安全城区、建设最满意警队”的总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的措施,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二、组织领导分局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长刘一明为组长,政委吴志平、常务副局长章强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由政治处、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户政科、行政科、法制科、科技科、治安一大队、刑侦大队等负责人参加的绩效考核办公室(下称考核办),分局考核办设在政治处,协调分局日常的考核工作。各单位根据分局设定的考核内容,建立有民警代表参加的绩效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并上报考评结果。三、序列设置分局绩效考核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职责分三个序列:第一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湖滨、小营、望江、南星、紫阳、清波、站前等七个派出所)第二序列为分局直属单位;(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看守所)第三序列为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工作:(1)打防控工作(2)信息化建设工作(3)执法规范化工作(4)基层基础工作(5)业务指导满意度考评(6)业务工作认可度考评。2.队伍建设:(1)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2)效能督察工作。3.专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开展的专项行动或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考核。4.机动加分:根据《机动加分考评标准》考核。以上考核内容祥见各序列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五、考核方法采取季考的方式进行。设基本分100分制,其中业务工作80分;队伍建设10分和效能督察10分;另外设附加分:专项工作和机动加分。各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季末月25日前将季度考核成绩结果上报考核办。考核办审核、汇总后,交分局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结果上网公布。绩效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止。第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3月20日止,其它季度依此类推。六、考核统计1.考核公布。每季按序列公布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或排名。2.系数设置。根据民警工作岗位不同,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绩效考核设置相应的考核系数,以1为标准。同时,每季可视情调整,但每个单位内部民警的考核系数分配总体上要基本持平。各单位考核系数分配名单以及变动情况必须在当季末月20日前报考核办。具体考核系数划分参考标准:能够正常上班,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正常开展工作的民警(包括参加夜间工作、值班和加班),一般考核系数为1,其中因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可视情再上下调整考核系数。考核系数划分特别规定的几种情况:(1)考核系数高于1的情形: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岗位能手(1.35);“星火工程”中的“师傅级”民警(1.25);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兼职法制员(1.2)。(2)考核系数低于1的情形:“星火工程”中的“徒弟级”民警(0.9)(作为骨干培养的民警和转岗民警以及部队转业干部除外);工作不满1年的见习期新民警和不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民警(0.85)。出现两种以上身份类型的民警按最高一种考核系数计算。3.考核计算。绩效考核实行二级考核,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分局各单位的考核,各单位负责对民警的考核。分局统一确认岗位能手、“师傅级”民警、兼职法制员。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将个人考核系数因素,统一计算在考核结果中。季度考核中,各单位必须本着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上报各类考核名单和数据,发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分局将给单位领导通报批评。4.记分标准:季度考核中涉及分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排名考核,其记分以各序列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一位加(减)1分;涉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其记分标准为,完成(未完成)目标加(减)1分。七、考核运用: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以荣誉激励为主,各单位和民警个人的考核情况作为分局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各项荣誉奖励的依据。八、几点说明1.科、所、队领导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应根据领导和民警的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重点,并建立考核台帐。队伍建设根据《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考评为主。业务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分局确定对各单位考核的内容和分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所定目标、任务、阶段性行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等工作,结合本部门自定的重要工作,制订本部门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须上报考核办审核同意后执行。2.科、所、队领导考核参照局领导的考核办法根据分管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和体现一岗双责的相关工作结果,捆绑设置考核内容,内勤以及其他各警种民警根据各自岗位任务设置考核内容,不能不参加考核(特殊说明除外)。各单位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3天,民警无异议的,报考核办备案,考核办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各基层单位可以每月进行考核情况通报,然后根据每月通报情况积累,形成季度考核结果。3.季度内累计病(事)假在一个月(30天)以上的,当季不参加考核;全年病(事)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参加考核。4.见习期民警、新任军转干部民警在到本岗位工作1个季度内,新调动单位民警在调动的该考核季度内,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开始正式参加全面考核。由分局外派工作的民警、借调到本局其他部门工作的民警,参加原单位考核,分局外派各管委会、指挥部工作民警,不参加考核。以上民警若违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按规定考核。5.季度中无法考核的工作目标放在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遇有上级部门当季考核数据不能及时通报的,拿上季度数据考核。6.专项工作考核由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考核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落实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办计入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内,每个专项工作设基本分5分,同时,考核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分局该专项工作考核的结果计入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内,具体计分标准为:该专项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考核同类各单位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1位加(减)0.5分,如专项工作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一次加或减1分,在总评时获得优胜单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后三名的分别减1分、2分、3分。7.分局考核办在组织相关单位倒抽查工作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民警考核直接加减分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当季考核中,对相关民警加减分。8.分局考核办可以根据局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或减少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9.本办法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10.本办法自二O一O年四月修订后实施。附件一:各序列季度考核评分标准1:上城区公安分局各单位季度绩效考核内容.xls附件二: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2: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doc附件三:机动加分评分标准3:机动加分评分标准.doc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绩效考核办法主送:分局各单位抄送: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2010年4月20日印发附件二: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单位整体管理评分标准1.领导班子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的扣2分。2.单位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决策和工作部署,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每人每次扣2分。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缺一次扣0.5分。4.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少一次扣0.5分。5.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做到枪支、弹药分开存放。违反规定的扣1分。6.枪库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违反规定的扣1分。7.各业务部门使用枪支,必须事先填写《使用枪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使用,用后应立即交还。不及时交还的扣1分。8.定期检查、保养枪支。淘汰报废的枪、弹要及时造出清册。违反规定的扣1分。9.每月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一次对民警的内部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进行一次内部安全检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每少一次扣1分。民警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10.所在民警被分局谈话告诫的,每人次扣0.5分,黄牌警告的每人每次扣1分。11.民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所在单位领导主动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不扣分,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扣5分。民警违法违纪查实被追究刑事责任扣10分,被纪律处分每人次扣5分,被通报每人次扣1分。12.民警岗位交流、有违规违纪苗头、遇困难挫折有情绪及家庭重大变故时,单位领导必须在三天内进行谈心。不按时谈心的每人次扣1分。13.不重视信访工作,对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期报结的每件扣0.5分;虽按期报结,但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解决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要求重新查报、查处的,每件扣1分。14.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信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15.在日常工作中产生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稳控对象赴京上访、大规模集体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16.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17.严格执行《上城公安分局计算机使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18.被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各级部门和领导现场查到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给分局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5分。19.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队伍分析会,并邀请分管局领导参加,每少一次扣1分。分管局领导每年参加各联系点和分管部门的队伍分析会各不少于2次。分析会上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履行一岗双责和队伍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逐人发言。队伍分析会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撰写队伍分析报告。一岗双责、重点人员帮扶、苗头预报三项工作应在分析报告中具体体现。每少一次队伍分析报告扣1分。各单位在队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不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20.在立案和打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10分。21.对装有的警务监督系统要落实日常的应用、管理和音像资料保存。应该正常使用而没有正常使用的发现一起扣0.5分;应保存而没有及时保存或造成音像资料缺少使事故、信访、投诉和举报无法查证的,每起扣1分。22.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应及时规范录入和维护,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维护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23.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宣传信息的,每次扣0.5分。民警行为规范评分标准(一)内务管理24.民警上班期间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统一着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2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做好交接班。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2分。26.全局民警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及时到岗,无故联系不上或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扣1分。27.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先作应急处置,并在10分钟内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扣2分。28.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本单位发生被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扣2分。29.民警接处警发生推诿,导致延误时机的一次扣1分;处警时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的每次扣1分。30.处警民警必须佩带、携带警械和有关装备,违反的扣1分。31.处警结束后,半小时内作好处警记录。属110指令处警的,应及时反馈,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32.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3分,部分属实的每件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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