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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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生院投诉处理制度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投诉处理制度。一、投诉途径与渠道1、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系统、科室、班组意见薄(本)。2、院办公室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处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1、院办公室:受理全方面的投诉。2、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3、财务处: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4、各系统、各科室受理本系统和科室范围内的投诉。5、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三、受理投诉条件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四、投诉处理1、各职能处室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系统、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处室,受理处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案情的办理。5、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6、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办案质量。8、对投诉立案调查的投诉事件,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9、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10、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11、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五、处罚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犯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3、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4、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5、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6、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7、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8、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9、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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